[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341N/2021-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奉经信(执)罚决字〔2021〕第1号)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经信(执)罚决字〔2021〕第1号

当事人:奉节县翁华瓶装液化气供应点,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新民镇九术居委会。

经营者:谭*敏,电话:1332****837。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未报告变更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和核实,你单位原仓库在2020年8月因垮塌无法使用,新建到奉节县新民镇李湾村水井湾,仓库地址发生了变化,但未向主管部门报告变更登记事项。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未报告变更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行为。

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向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2、处2000元(大写二千元)的经济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账号:38010*******80027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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