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经信(执)罚字〔2020〕第6号
当事人: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住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古河镇**村,经营范围:工业盐的生产、批发销售;食用盐的生产、批发销售等,联系人,邓*,电话:176****7878。
2020年11月9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和核实,你公司在食盐销售中有时向购货方开具销售凭证,有时没有开具销售凭证,也就是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该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建立完备的采购销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2、处30000元(大写三万元)的罚款的经济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 账号:38010*******0027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