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经信(执)罚字〔2020〕第4号
当事人:任*洲,男,身份证号码512226********3413,地址:奉节县朱衣镇黄果**组,联系电话150****9982。
本机关于2020 年10月24日对你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和核实,你从2018年10月开始将3相动力电转供给其亲戚冉瑞波汽修厂,该案中,你将电力转供给他人,危害了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反《电力法》第32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之规定作出如下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2、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