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经信(执)罚字〔2020〕第5号
当事人:奉节县段氏商贸店,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八阵村**组,邮编:404600。
经营者:段**,电话:181****333。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8日对你单位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和核实,奉节县段氏商贸店属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务范围为百货、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你单位在从事批发兼零售业务中既有食盐零售业务,同时也在把食盐批发给其他商户或便利店。从提供的四张《食品销售清单》中认定你单位销售的食盐为宜宾丰源盐业公司的食用盐和腌制盐,其批发食盐为14袋,每袋25公斤,销售金额共计459元。你单位不属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但有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库存食盐907袋;
2、没收违法所得459元;
3、处3000元(大写三千元)的罚款的经济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账号:3801********027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