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修订稿二)
日期:2021-12-13
附件
重庆市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修订稿二)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市级 县级 乡级
1 出生登记 国内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但符合“市内通办”对象可选择本市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内(不含港澳台)婚后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3) 具备国内(不含港澳台)出生未满1周岁的婚生婴儿、父母同民族且至少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可向任一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但“市内通办”对象,只能到窗口申办);(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父母签字的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6)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5.办理时限: (1)当场办;(2)“市内通办”的4个工作日。但需调查和年满14周岁落户需审批的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渝卫〔2014〕15号 )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开展新生儿落户市内通办的预通知》(白头【2021】227号)、《关于开展新生儿落户“市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白头【202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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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内(不含港澳台)非婚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明确了直接抚养人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申请随父亲一方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非婚生育情况说明;(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做亲子鉴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材料;(7)随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5.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渝卫〔2014〕15号 )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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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 在我国国外(含澳门台湾)婚后生育的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在婴儿回国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出生登记。(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父母签字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出生证明; (4)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5)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6)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8) 出生证明、《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9)国外出生的,还应提供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澳门台湾出生的不提供);(10)国外出生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还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中国国籍认定材料和未取得(或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声明(或者证明)。
5.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但需调查和年满14周岁需审批的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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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 在我国国外(含澳门台湾)非婚生育的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在婴儿回国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户口。(3)申请随父亲一方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出生证明; (4)非婚生育情况说明;(5)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6)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8) 出生证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9)国外出生的,还应提供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澳门台湾出生的不提供);(10)国外出生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还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中国国籍认定材料和未取得(或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声明(或者证明)。(11)申请随父亲一方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做亲子鉴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材料。
5.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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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养、入籍、定居登记 收养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依法收养的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 (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 (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 (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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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以及入籍或复籍批复复印件;(3)有效身份证件;(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6)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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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华侨回国来渝定居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华侨回国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先向拟定居地的区县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定居后,在定居证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 (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侨务部门签发的《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本人护照;(3)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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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港澳居民来渝定居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回内地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定居后,从定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居民回渝定居通知书》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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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当向拟定居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定居通知书后,在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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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籍冲突未成年人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我国境内持有外国护照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符合具有中国国籍条件的无户口未成年人,需要申办户口的,应由其监护人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认定具有中国国籍后,再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恢复)户口。 但在国内出生未登记户口的国籍冲突未成年人需要落户的,不需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按现行国内出生未成年人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办理。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3)出生证明(曾在内地登记过户口的除外);(4)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5)非婚生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其中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6)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7)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8)出生证明、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且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9)国外出生且申请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未取得(或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声明(或者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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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无户口人员落户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育的未查明生父母的14周岁以下弃婴、儿童,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3.办理流程:(1)单位申请(含网上); (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 (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被抚育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3)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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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救助机构照料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照料(托养、供养)滞留的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流浪乞讨人员,需要申报户口的,应由负责接收照料的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3.办理流程:(1)单位申请;(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2)流浪乞讨人员情况登记表;(3)救助机构资构的《集体户口簿》。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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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收留身份不明妇女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居民私自收留的难以认定身份的妇女且在收留地实际居住生活年满五年,经动员不愿送民政部门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应在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需说明私自收留妇女的时间、地点,使用姓名、年龄,智力等身体特征情况,以及是否查找其身份、实际居住生活、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但按规定采集身份不明妇女的DNA血样、指纹比对,发布寻亲公告时间不计算入内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摸排彻底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问题的通知》(渝公治〔2017〕12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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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刑满释放人员异地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原户口注销地无落户条件的,可向实际居住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或愿意收留的亲属(仅限无配偶、父母、子女的)无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刑满释放证明书 ;(3)落户地亲属的居民户口簿;(4)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但需到公安派出所外调查时间不计算入内 。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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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恢复户口登记 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恢复户口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被注销的刑满释放人员,可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刑满释放证明 。 5.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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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撤销宣告死亡或失踪人员恢复户口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出现后,申请恢复户口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或撤销失踪宣告后,再向原注销户口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或者失踪宣告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失踪注销户口的相关手续) 。 5.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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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户口迁往迁入地因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等不能落户人员,可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迁出时的《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情况书面说明;3.迁入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落户的说明; 4.《居民户口簿》(立户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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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注销登记 国境内死亡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凭相应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逾期未申报死亡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承诺)书;(2)申请(承诺)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死亡证明材料(指《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死亡的材料);(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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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国境外死亡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含港澳台)死亡(含被宣告死亡)的,应当由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凭相应死亡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死亡注销户口。(2)对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死亡证明原件(能证明死亡的材料)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和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3)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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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宣告死亡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凭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有效判决书,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逾期未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承诺)书;(2)申请(承诺)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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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应征入伍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被征集服现役的本市户口居民应在批准应征入伍一个月内,由本人、户主、父母等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登记。但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2)对逾期未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应征公民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应征入伍花名册等证明材料;(3)入伍人《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兵工作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35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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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退出国籍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退出中国国籍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复印件(加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业务专用章);(3)退出国籍人《居民户口簿》和已申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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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丧失国籍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外国护照及翻译件和中国签证或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丧失中国国籍通知书》;(3)丧失国籍人《居民户口簿》和已申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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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出国定居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出国定居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公安派出所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能证明在国外定居的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3)出国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传发〈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20〕13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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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赴港澳台定居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被批准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向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公安派出所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3)出国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传发〈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20〕131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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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自行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自行取得港澳台居民身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3)出国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传发〈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20〕131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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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被外国人收养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被外国人收养的,应由送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复印件、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跨国收养儿童确认表》向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跨国收养儿童确认表》;(3)出国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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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重复户口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发现有两个及以上户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向违规、虚假、重复等办理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重复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应写明现有户口的基本情况和办理时间);(2)重复户口人《居民户口簿》和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1)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2)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规范核查注销重复户口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5〕47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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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迁移登记 迁入登记-夫妻投靠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结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配偶投靠迁来落户。其中,迁入本市农村地区落户的,应符合结婚、有农村产权住房、实际居住的条件。 (2)准予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但离婚的,子女应随直接抚养人迁移。(说明: (1)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不受迁来人户口迁出地城乡属性和以前是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限制。(2) 此“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同一家庭户中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但区县公安机关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3)实际居住时限由区县文件规定。)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 (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住房产权证;(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离婚的,还应提供子女直接抚养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3)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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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迁入登记-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户口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老的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投靠迁来落户。但迁入本市农村地区落户的,还应符合有农村产权住房且父母在此实际居住的条件。(2)对迁入城镇地区落户的,父母是退休人员或本市户口的,不受年老条件的限制;是否需具备实际居住的条件,由各区县文件规定。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住房产权证;(5)从市外迁入本市城镇地区落户的,父亲未满60周岁、母亲未满55周岁,还需提供退休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3)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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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迁入登记-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成年(不满18周岁)子女投靠迁来落户。其中,父母离婚的,只能投靠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落户。(2)申请在学生集体户口或消失废名地址或已卖住房上落户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4)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其他迁入需派出所领导审批,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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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市户籍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迁来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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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现役军人配偶投靠迁入其入伍前户口地址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籍入伍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有合法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向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夫妻投靠落户。 但军人配偶已随军户的,申请落户派出所不予受理。(2)实际居住时限由区县文件规定。(3)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 (2)《结婚证》;(3)军队师(旅)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系现役军人身份的证明;(4)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5)住房产权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住房产权证;(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3)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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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迁入登记-务工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市务工和参加养老保险达到相应年限(主城都市区:主城区满3年、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满2年;渝东北和渝东南城镇群:满3年,其中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就业的满1年)的人员,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 (2)本市户籍人员市内市外务工年限可叠加计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即可;市外户籍人员在本市务工年限可累积计算,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应达到对应年限。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3)在渝参加养老保险证明;(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6)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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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迁入登记-投资创业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市主城区投资创业达到1年以上或本市其他地区投资创业,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投资创业应具有法定证照和稳定住所。(3)年限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成立(或注册)日期起算。(4)在同一圈或群内投资创业落户不受年限和参加本市养老保险限制。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3)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4)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5)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廉租房除外);(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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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迁入登记-持高层次人才证人才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 本市引进的持有《英才服务卡》的人才,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 (2)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和就业的限制。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英才服务卡》;(3)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4)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5)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廉租房除外);(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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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迁入登记-学历(职称、技能)人才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证书或务工证明;(3)毕业证或者技术职称证书或者人才证明文件;(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6)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廉租房除外);(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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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迁入登记-受表彰人才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 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获得者,受到本市区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和在本市就业的限制。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表彰文件或者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3)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4)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5)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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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迁入登记-在校大中专学生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简称中职校)学生(简称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其中,本市农村地区户口在校学生还可选择申请迁到户口所在地城镇地区落户, 但区县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2) 大中专学生在就读期间申请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不予受理,但转学除外。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加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或录取通知书;(2)市内迁入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市外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公安部户政局关于新户口迁移证件使用和制发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户政〔1995〕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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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迁入登记-大中专学生毕业就业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向就业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非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务工经商申请落户的,应符合相应的务工和参加社保年限条件,才能办理到本市落户;不应按应届毕业生就业落户办理。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毕业证》;(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4)本人居民身份证,其中市外迁入的,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住房手续;(6)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公安部户政局关于新户口迁移证件使用和制发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户政〔1995〕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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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迁入登记-大中专学生毕业(结业)未就业或退学开除学籍回原籍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退学、开除学籍,或者毕业(肄业)且未就业的,户口可迁回原籍落户,也可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迁到实际居住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其中,可迁回在读时户口迁出的农村地区住址落户的毕业生,仅限于2016年7月后毕业的。 (2)回原籍落户包括:回原在校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落户和原户口迁出地的城镇地区落户。如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为无效住址或父母户口发生变化的,不得在原户口迁出住址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退学、开除学籍证明文件或毕业(肄业)证;(3)毕业生需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4)本人居民身份证,其中市外迁入的,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5)原籍家庭《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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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迁入登记-大中专学生转学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因转学就读的,应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本市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如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转学来渝就读的,还需须提供凭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本人居民身份证;(4) 如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户口转学来渝的,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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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迁入登记--购买成套住房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市城镇地区购买成套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落户。(2)经产权人签字同意后,准予住房产权人的配偶以购房为由申请落户。(3)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是指具有申请人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性质的成套住房。(4)购房落户以产权人本人符合购房落户条件并申请落户为前置;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户口只能随监护人(直接抚养人)迁移落户。(5)共有产权住房,经所有产权人同意,只准予其中一个产权人以购房为由申请迁来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住房产权人(或配偶)申请书;(2)住房产权手续;(3)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的,提供结婚证和产权人同意手续;(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5)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6)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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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迁入登记-在编工作人员(公务员)国企职工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迁来落户。(2)落户地,可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以及工作单位所在的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内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房。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住房手续;(5)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6)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和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的通知》(渝公规〔2019〕6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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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迁入登记-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渝部队现役军人(干部、士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可申请到军人部队所在地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随军手续;(3)配偶随军的需要提供《结婚证》;(4)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和16周岁以上者居民身份证;(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需提供住房产权证书等合法稳定住所手续;(6)因离婚,批准未成年子女随军的,还需提供离婚和子女直接抚养手续。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国发〔2011〕6号)、《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高级士官家属办理随军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2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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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迁入登记-搬迁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易地扶贫、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原因搬迁安置的,由当事人或户主向搬迁后安置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区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身份确认和安置手续;(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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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迁入登记-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在户籍所在区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落户;(2)本市主城区户口居民在主城区城镇地区跨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可申请落户。(3)上述情形准予落户对象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4)区县公安机关对在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单位、个人经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和实际居住时限有明确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3)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含房屋产权证、或房屋房产证复印件和抵押贷款合同);(4)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5)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不提供)和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的通知》(渝公规〔2019〕6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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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迁入登记-宗教教职人员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固定宗教场的宗教教职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相应担任教职的手续等材料,可申请在所在的宗教场所的集体户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 (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县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出家、修行、教职调整等相应手续;(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87〕562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户〔2003〕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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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迁入登记-退役士兵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士官)应凭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2)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可在农村地区落户:一是农村入伍且未安置工作或未实行国家供养的义务兵;二是农村入伍的自主就业的士官。(3)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可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所手续;(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5)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重庆市人民 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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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迁入登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军队转业干部应凭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2)安置到中央、市直管单位下属区县部门工作的,可在本市主城区的上级单位集体户或其城镇的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确定其落户地。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接收军转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落户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11〕679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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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迁入登记-军休干部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落户应凭本市或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入户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2】86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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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迁入登记-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应凭本市或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但农村入伍且安置落户地的配偶、子女户口在农村地区的,可安置到农村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入户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2】86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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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迁入登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2.办理条件: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凭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市外迁入无《户口迁移证》需调查、审批的,8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入户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2】86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9〕9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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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迁入登记-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官随迁(调)家属安置落户,应凭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城镇地区落户。但农村入伍且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安置在农村落户的,其随迁家属可随退役士官在农村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随迁家属,市内户口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市外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4)《结婚证》等家属关系证明;(5)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市外迁入无《户口迁移证》需调查、审批的,8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9〕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接收军转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落户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11〕679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入户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2】86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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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迁入登记-被部队退兵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应征入伍的士兵,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入伍条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本人、原户户主应当向入伍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部队或者区县级以上兵役机关出具的退兵证明材料;3《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兵工作条例》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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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迁出登记-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1.受理部门: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要迁往市外(四川除外)落户,应凭市外迁入地县(或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有效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发给《户口迁移证》。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户口《准予迁入证明》;(2)户口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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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迁出登记-大中专学生升学迁出 1.受理部门: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因到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入学的,可自愿选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落户,不需要提供《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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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迁出登记-大中专毕业生迁出 1.受理部门: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毕业(肄业)后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其中,就业的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在学校保留2年,2年后应迁出),可迁回原籍落户。 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 (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2)毕业证、居民身份证;(3)在就业地入户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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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迁出登记-大中专学生转学迁出 1.受理部门: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转学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将户口迁往在读学校落户。 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户口迁移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本人居民身份证 。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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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迁出登记-大中专学生退学开除学籍迁出 1.受理部门: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本市内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因退学、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落户。 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学校批准退学、取消或开除学籍文件;(2)本人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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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姓名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有正当理由,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2)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3)对于正在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刑事或行政案件调查、行政或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等情形之一的居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需理由正当);(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3)未成年变更的,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不提供),其中,父母离婚的,还应提供亲生父母同意更名手续;(4)父母再婚的年满8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的,还需提供本人同意材料;(5)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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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性别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性别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实施变性手术后,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性别变更登记。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3)申请人、变更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4)变更更正人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5)未成年变更更正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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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民族成份变更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应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审批同意变更意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变更登记。(说明:年满二十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成份)。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3)申请人及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4)变更人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5)未成年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父母子女关系,《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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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民族成份更正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民族成份错报、误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能证明民族成份登记差错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有才提供);(3)申请人及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4)变更人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5)未成年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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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在职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的在职干部因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凭有权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认定函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登记。不需公安机关再调查核实。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有事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关于×××同志出生日期认定函”;(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委﹝2016﹞117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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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普通居民出生日期更正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出生日期确有差错、且有原始依据或者存在明显差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登记。(2)对于曾变更过出生日期又申请变更的,除原批准变更公安机关确认原批准错误予以纠正情形外,不予受理。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载明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证明材料;(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4)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5)未成年更正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更正公民出生日期的通知》(渝公户[2004]65号)、《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报更正公民出生日期证明材料的通知》(渝公户[200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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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户主变更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家庭户口居民因户主户口迁出、死亡注销户口等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应经同户成年人一致同意后,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说明:(1)在申请变更户主时,注意同时明确变更同一户内成员与户主的关系;(2)在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落户时,办更户主的,由申办人应确认户主及与户主关系)。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同户人员协商一致确认新户主的证明材料;3《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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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婚姻状况变更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户主凭相应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婚姻状况。(2)按照未婚的不填写婚姻状况的规定,对申请登记未婚人员婚姻状况的,不予受理。(说明: 社区民警在户籍管理工作中,也可根据核实情况,按规定变更户口登记次项目,下同)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结婚证》或《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手续或配偶的死亡证明;(2)《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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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文化程度变更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文化程度发生变化的,应由本人(监护人)或户主凭当事人现有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证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文化程度。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国家正式承认的本人现有学历证书;(2)《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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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兵役状况变更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军人退出现役或公民服预备役的,应由本人或户主凭军队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或县(团)级以上预备役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本兵役状况。(2)按照未服兵役的不填兵役状况的规定,对申请兵役状况变更为“未服兵役”的,不予受理。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服兵役期间部队发放的《士兵证》或《军官证》,或者县级以上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或预备役县(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服兵役或服预备役证明等材料。(2)《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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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立户分户登记 农村分户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农村地区家庭户居民户口分户应当遵循“分家、分吃、分住”的三分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⑴离婚;⑵实事上已分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 但下列情形不予分:
(1)夫妻之间;(2)投靠迁入父母与被投靠子女;(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4)同户仅有一个子女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5)住房已消失或是危房的,不予分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3)离婚手续(含《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 或者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渝公规〔2021〕4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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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单位设立集体户口 1.受理部门:单位或职工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凡符合依法设立、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落实了集体户口协管员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向所在地或单位产权职工集体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说明:个人出租住房地址不得设立单位集体户)。 3.办理流程:(1)单位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3)单位合法稳定住所住房手续(产权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4)确定单位户口协管员书面材料;(5)单位户口协管员的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印发落实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公治﹝2018﹞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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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户口证件管理 居民户口簿换补领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因《居民户口簿》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或补领。其中,非本户户主申请的,应经户主签字同意。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其他家庭成员申请的,应由本户户主签字同意);(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损坏、过期的《居民户口簿》或丢失情况说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居民户口簿》外壳:6元;户口簿内页:0.50元(城镇人口)、0.20元(农村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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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户口迁移证换补领 1.受理部门:签发的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签发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补发。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损坏、过期失效的《户口迁移证》或丢失情况说明 。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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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准予迁入证明换补领 1.受理部门:签发的区县公安局或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签发的区县公安局或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补发。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签发的区县公安局或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损坏、过期失效的《准予迁入证明》或丢失情况说明 。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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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暂住登记 1.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一定期限的,应当根据暂住地的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对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暂住登记。 3.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当场出具《暂住登记凭证》。
4.所需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居住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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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居住证申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1)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说明:(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3)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所需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2)本人相片(1寸彩色登记照);(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4)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1)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2).需要调查核实的,15日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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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居住证换补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1)居住证持有人因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2)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3)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 (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所需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2)本人相片(1寸彩色登记照);(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4)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5)原居住证(换领需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需要调查核实的,15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待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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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居住证签注 1.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当场签注办结。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住证;(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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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居住证信息变更 1.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变更住址的,应当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 (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所需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2)本人相片(1寸彩色登记照);(3)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4)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5)原居住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需要调查核实的,15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待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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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换补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住证。(2)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3)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现场采集信息.发给申请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3)领取证件。 4.所需材料:(1)相应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2)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4)有连续就读的,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府办发[2018]188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申领的,免费;换领、补领,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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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居民身份证管理 居民身份证申领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未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市户籍居民,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3)受理点领证(或邮递指定地点领证)。 4.所需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或自愿申请邮递领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财综[2018]33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办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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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1.受理部门: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已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市户籍居民,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市内任一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3)受理点领证(或邮递指定地点领证)。 4.所需材料:(1)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的,持原居民身份证办理;(2)丢失补领的,持驾驶证、护照、社保卡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彩色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或自愿申请邮递领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4]592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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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异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1.受理部门: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已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现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向市内任一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3)受理点领证(或邮递指定地点领证)。 4.所需材料:(1)原居民身份证或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2)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学籍证明或由受理地公安机关核验在渝居住信息。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或自愿申请邮递领取)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4]592号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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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局或设立的公安窗口申请办理。(2)申请人在以后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领证。 4.所需材料:(1)居民户口簿;(2)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 5.办理时限:3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4]592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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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门楼号牌管理 门楼号牌查询 1.受理部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因办理社会事务需要知晓本市房屋建筑门楼号牌的,可通过“重庆公安民生警务平台”经实名认真后查询或到房屋所在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申请);(2)派出所窗口受理;(3)当场查结。
4.所需材料:(1)派出所窗口查询的,提供居民身份证;(2)网上申请的,进行实名认真。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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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户籍信息查询 重名查询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为避免新生儿在出生登记重名或需要知晓在重庆市户籍人口中有多少个人与本人重名,可通过“重庆公安民生警务平台”经实名认真后进行查询或到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进行重名查询。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申请);(2)派出所窗口受理;(3)当场查结。
4.所需材料:(1)派出所窗口查询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生育服务证件或其他医院相关证明材料;(2)网上申请的,进行实名认证。 5.办理时限:当场查结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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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 边境通行证申领 1.受理部门:户口或居住地区县公安局或指定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年满16周岁的本市户口居民或居住本市的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将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的,可向本市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公安局或指定的派出所申领《边境通行证》;也可向前往的新疆、西藏两地边境地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异地申领。(2)居住地,是指内地居民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和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3)《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因务工经商等常住或经常出入边境地区的,其有效期最长可到1年。(说明:不得手工填写)
3.办理流程:(1)申请;(2)区县公安局或指定派出所窗口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边境证申请表(当场填写);(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港澳台居民申领的,凭通行证;台湾居民也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4)华侨申领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5)外国人申领的,凭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边境证》,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公安内部信息能核查监护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改革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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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出具户籍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受理部门:办理户口项目变更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应向办理该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窗口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填写《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或关系人等)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关系人申办的,还应提供相应关系证明;(4)特殊情形委托他人申办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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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注销户口证明 1.受理部门: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向办理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窗口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填写《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或关系人等)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或关系人)申办的,还应提供相应关系证明;(4)特殊情形委托他人申办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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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亲属关系证明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或亲属关系登记户籍档案管理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向曾经登记过同户人员间亲属关系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说明:原则上夫妻关系不予出具,凭结婚证等法定手续证明)。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窗口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填写《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或关系人等)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或关系人)申办的,还应提供相应关系证明;(4)特殊情形委托他人申办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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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1.受理部门:被拐儿童解救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被拐卖儿童在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开具被拐卖儿童户口登记相关身份情况证明的,可向被拐卖儿童解救地(被拐后生活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窗口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 4.所需材料:(1)填写《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申办证明人(含被证明人监护人、关系人等)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或关系人)申办的,还应提供相应关系证明;(4)特殊情形委托他人申办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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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临时身份证明 1.受理部门: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或公安自助窗口。 2.办理条件:公民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办理婚姻登记不能出示居民户口簿,需要临时身份证明的,可向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或证明出具公安自助窗口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窗口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自助办理的,在自助机直接办理)。 4.所需材料:(1)填写《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有效身份证件;(3)被证明人在本市有条件的公安自助窗口申办的,自助机实行网上身份验证,不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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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户籍信息证明 1.受理部门: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户口居民办理社会事务因没有《居民户口簿》,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个人户籍信息证明的,可以向任一户籍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身份信息证明。(2)重庆、四川两地户口居民还可通过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窗口:申请填写《户籍信息证明申请表》—审核受理—信息核查—出具《户籍信息证明》或《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2)网上(“警快办”上): 申请填报相应信息—推送众恒人口系统—签审受理—在“户籍管理”的“户籍证明”中做信息核查—生成PDF《户籍信息证明》—加盖电子印章—反“警快办”—按领证方式(三种)发证明。 4.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办理的,填写《户籍信息证明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2)委托申请办理的,填写《户籍信息证明申请表》,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1)窗口:当场办理,但存疑的5个工作日; (2) 网上:1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但网上申请邮寄的,邮资到付,市内10元/件,市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12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落实川渝通办事项中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户籍类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1〕126号),2.《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推进户籍类证明工作跨省通办的通知》(白头文件〔2021〕— 289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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