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公(鱼复)行罚决字〔2024〕152号
违法行为人胡某勇 , 男 , 32 岁, 19**年*月*日 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 ,户籍所在地为 重庆市奉节县********,现住 重庆市奉节县********** ,工作单位 无 ,违法经历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6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月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