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494/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公(鱼复)行罚决字〔2024〕152号

违法行为人胡某勇 , 男 , 32 岁, 19**年*月*日 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 ,户籍所在地为 重庆市奉节县********,现住 重庆市奉节县********** ,工作单位 无 ,违法经历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6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月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现查明 2024年9月26日2时许,胡某勇流窜至奉节县*******,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牌为渝AT****蓝色皮卡车内,盗窃现金100余元。另查明,胡某勇于2024年9月30日3时许,流窜至奉节*********,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牌为渝A0****小轿车内进行盗窃,因被车主现场抓获未盗窃成功 ,以上事实有胡某勇的陈述和申辩、行政立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胡某勇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 
执行方式和期限 由民警将胡某勇送至奉节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从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4日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奉节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奉节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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