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各用水合作组织:
为规范我县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渝价〔2018〕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我县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指导价标准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0.09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为0.16元/立方米,养殖业用水价格为0.26元/立方米。
二、阶梯价格
建立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农业用水定额的,按农业用水价格的90%收取;实际用水量高于农业用水定额的,其超额部分按农业用水价格的110%收取。
农业用水定额由县水利主管部门牵头核定。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1. 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管自用、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2. 各用水合作组织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不得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自觉维护农业用水价格秩序。
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奉节县水利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