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政策法规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及时公开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县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交易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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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 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 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信息形成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内 |
相关项目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口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管理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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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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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息 |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执法 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咨询投诉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其他处理结果、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 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 |
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县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交易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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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息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 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 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 开的意见》(国办 发〔2017〕97号) |
信息形成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内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县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 ■交易监督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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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 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 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 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 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 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 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 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 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 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交易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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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 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 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 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 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 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 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交易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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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7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息 |
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 文件澄清 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 标文件编制 的,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 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交易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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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候选 人公示 |
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 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 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 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 之日起3日内 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 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交易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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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交易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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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10 |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 信息 |
公示、公告 信息澄清、 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 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交易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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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息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 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交易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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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息 |
合同订立 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 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交易监督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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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1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合同履行 及变更信 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 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 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 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鼓励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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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政府采购信息 |
政府采购 意向公告 |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
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 采购意向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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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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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 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 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 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 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 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 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 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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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采购信息 |
资格预审 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 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 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 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 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 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 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 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 告期限为5个 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5—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17 |
政府采购信息 |
竞 争 性 谈判公告、竞争 性 磋 商公 告 和 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 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 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 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 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 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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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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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 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 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 复公告 |
采购人或者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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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20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信息 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可能影响投 标文件、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响 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发布澄 清公告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潜在供 应商的时间,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3日前,或者 提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3个 工作日前;不足 上述时间的,应 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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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政府采购信息 |
单一来源 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 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 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 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 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 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 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 规定》(渝财采购〔2016〕56号)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7—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22 |
政府采购信 息 |
协议供货 和定点采 购的具体 成交记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 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集中采购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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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成交 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 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 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 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 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 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 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 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 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 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 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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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 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 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 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 告框架协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或者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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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政府采购信 息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迸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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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26 |
政府采购信 息 |
公共服务 项目采购 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 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 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 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 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 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 指导意见》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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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政府采购信 息 |
公共服务 项目验收 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 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 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验收结束之日 起2个工作日 内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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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政府采购信息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不涉及处罚的)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 50号)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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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政府采购信息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涉及处罚的)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罚依据、处罚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 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 50号)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信用中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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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政府采购信息 |
集中采购 机构的考 核结果公 告(不涉及处罚的)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 |
√ |
—9—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31 |
政府采购信患 |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涉及到 处罚的)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 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信用中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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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土地出让 计划 |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
每年3月31日 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自然资源部门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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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 公告 |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 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 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 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 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 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至少在投标、 拍卖或者挂牌 开始日前20日。挂牌时间 不得少于10日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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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公告调整 |
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拍挂活动相应顺延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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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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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信 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公示) |
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 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 格和成交时间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招标拍卖挂牌 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部门 |
■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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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供应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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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信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 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矿业权拐 点范围坐标、开采(勘查)矿种、矿业权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 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 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时间、地点;获取招拍挂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
在投标截止日、 公开拍卖日或 者挂牌起始日 20个工作日前 发布。挂牌时间 不得少于10个 工作日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 (或政府门户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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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信息 |
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 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 竞得矿业权简要情况,包括勘查 (开采)范围拐点坐标、矿业权 范围、勘查(开采)矿种;矿业 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 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 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
发出中标通知 书或者签订成 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 (或政府门户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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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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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信息 |
项目信息 |
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包括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 业权人、矿种、有效期限。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每年一季度集中公告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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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 产权转让 信息预披 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 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 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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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 产权转让 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 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 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 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 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 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 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 间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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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 产权转让 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公告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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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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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 易信息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 相关评判标准等。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转让底价高于 100万元、低于 1000万元的资 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 不少于10个工 作日;转让底 价高于1000万 元的资产转让 项目,信息公 告期应不少于 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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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 易信息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 底价、交易价格等。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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