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奉节县吐祥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91765
法 定 代 表 人:邹玉明
地 址: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天鹅寺
经查明,《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奉节县吐祥镇2022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立项的批复》(奉节发改投〔2022〕275号)批复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63.4802万元,招标方式按照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执行;《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事务中心关于奉节县吐祥镇2022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预算编制结果的函》(奉概函〔2022〕184号)审定该项目预算结果367.4115万元。你单位未到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招标方式,直接将该项目比选实施,属于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奉节县吐祥镇2022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立项的批复》(奉节发改投〔2022〕275号)、《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事务中心关于奉节县吐祥镇2022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预算编制结果的函》(奉概函〔2022〕184号)、《专项整治销号单》、《举一反三自查招标投标项目明细表》、《中标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询问笔录》等资料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应招标未招标的行为作出罚款1.832万元(以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你单位处理。
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到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据缴款通知书,并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 9月22日
本文书壹式肆份,壹份送达当事人,壹份送达奉节县吐祥镇人民政府,壹份随案,壹份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