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229P/2023-00456
[ 发文字号 ]
奉发改罚字〔2023〕第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奉节县汾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8439

法 定  代  表 人:刘建林

          地         址:重庆市奉节县汾河镇白水社区4社8号

经查明,经查:《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奉节县汾河镇鲁渝协作畜牧产业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奉节发改投〔2022〕71号),批准该项目总投资为610万元,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后本项目调整建设内容,你单位将实施方案按照股权化改革报主管部门奉节县乡村振兴局进行了审批,未向我委申请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没有采取公开招投标,属于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奉节县汾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奉节县汾河镇鲁渝协作畜牧产业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汾河府文〔2022〕1号)、《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奉节县汾河镇鲁渝协作畜牧产业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奉节发改投〔2022〕71号)、《奉节县乡村振兴局关于汾河镇鲁渝协作畜牧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询问笔录》等资料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应招标未招标的行为作出罚款3.05万元(奉节发改投〔2022〕71号批复的项目总投资的千分之五计算)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由你单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 9月20日


                 本文书壹式肆份,壹份送达当事人,壹份送达奉节县汾河镇人民政府,壹份随案,壹份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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