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需遵循以下核心要求,确保资金分配规范、高效、透明:
一、预算编制与审批要求
1. 纳入预算管理。所有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必须全额纳入各级预算(第38条),禁止在预算外调拨资金。
2. 提前下达比例。一般性转移支付应提前下达 ≥90%,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 ≥7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50条),保障地方预算完整性。
3. 明确分配依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需公开测算公式或因素法标准(如人口、面积、财政困难程度等),避免随意性(第16条)。
二、资金分配与使用规范
1. 分类管理原则。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使用,不得指定用途(第16条)。专项转移支付:严格限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38条)。
2. 禁止变相配套。除国家重大政策外,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预算法实施条例》第19条)。
3. 限时下达要求。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应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向市县需在30日内分解落实(《条例》第52条)。
三、绩效与监督机制
1. 绩效目标绑定。转移支付需同步设定绩效目标,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预算法》第57条)。
2. 动态监控与公开。使用单位需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各级政府按季度公开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情况(第14条、89条)。
3. 法律责任追究。违规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95条)。
四、近年政策强化方向
1. 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2023年财政部要求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压减≥15%,避免"小、散、乱"(国发〔2023〕8号)。
2. 直达机制常态化。民生类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直达监控系统,确保"一竿子插到底"(2024年财政改革重点)。
3. 绩效评价刚性约束。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差"的项目,取消或削减预算安排(财预〔2024〕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