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满足三个条件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3.采购范围为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三个条件,只要有一个不满足,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