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财采〔2024〕7号
奉节县财政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所有政府采购事项,一律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制度。
三、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四、单次采购50万元及以上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1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均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实行统一监管,规范采购行为。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奉节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奉节财采〔2021〕1号)及《奉节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奉节财采〔2023〕19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奉节县财政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