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5005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贝佳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2幢负2-4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20号3-1
法定代表人:冉正权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奉节县永安小学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滨河社区诗城西路
负责人:翁练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奉节县永安小学智慧校园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FJX24A00033)
四、投诉受理
2025年2月18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奉节县永安小学智慧校园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FJX24A00033)”项目对采购人奉节县永安小学(以下简称采购人)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5年2月19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2025年2月20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5年2月22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作出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2月20日,本机关根据投诉需要,向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该项目。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招标项目技术需求、1.多媒体教学一体机、多媒体教学一体机、6.前置面板具有≥7个物理按键,须包含音量加减、触控开关、护眼、关闭窗口、多任务等物理按键,且均具备按键复用功能;具有前置组合式针孔电脑还原物理按键且具有中文标识;前置面板具有≥1路HDMI接口(非转接)、≥2路USB3.0接口、≥1路Type-C接口;后置接口包括音频输入接口、音频输出接口、VGA输入接口、RJ45接口。有不合理性。
投诉事项2: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招标项目技术需求、1.多媒体教学一体机、多媒体教学一体机、7.防止推拉黑板滑动造成U盘损坏,前置U盘接口采用隐藏式设计,具有翻转式防护盖板,高度大于4.5cm;同时为方便后期维护,无需打开整机背板,前置接口面板和前置按键面板支持单独前拆。参数要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3: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招标项目技术需求、1.多媒体教学一体机、多媒体教学一体机、8.4核CPU、2核GPU、4核协处理器,共计10核。参数要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4: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招标项目技术需求、1.多媒体教学一体机、多媒体教学一体机、9.内置2.2声道扬声器、顶置朝前发声,采用缝隙发声技术,支持标准、听力、观影和AI空间感知音效模式,AI空间感知音效模式可通过内置麦克风采集教室物理环境声音,自动生成符合当前教室物理环境的频段、音量、音效。参数要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5: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招标项目技术需求、1.多媒体教学一体机、多媒体教学一体机、11.整机背光系统支持DC调光方式,多级亮度调节,支持白颜色背景下最暗亮度≤100nit,支持手势上滑调出人工智能画质调节模式,自动调整对比度、饱和度、锐利度、色调色相值、高光/阴影,支持在任意通道实时调整所在显示任意画面纹理,可选择牛皮纸、宣纸、素描纸、水纹纸、水彩纸等的纸质护眼模式,支持透明度调节,色温调节。参数要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6: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招标项目技术需求、1.多媒体教学一体机、多媒体教学一体机、注:以上所有参数(1-13小项)需提供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否则小项记0分。不合理。
投诉事项7: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招标项目技术需求、三、样品/样品演示递交及退还要求(如有),建议不提供样品进行样品评审。
投诉事项8: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技术部分(45%)3.其他功能演示内容(每条1.5分,共4.5分)(1)支持授课界面单指长按屏幕任意空白区域呼出便捷入口(文件、工具、应用、一键收起)支持用户在授课工具栏自定义添加/移除本机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展台教学、投屏、课堂评价、录制课程、看电视、AI课堂、开启直播、专递课堂、白板、网页、音视频媒体播放器、实现授课场景教学应用的便捷调用;并支持点击展示已打开的全部应用,实现一键应用切换。(2)软控菜单:支持在任意信号源通道任意屏幕位置五指调取软控菜单,支持信号源切换、半屏显示、健康护眼、无线显示。不合理。
投诉事项9: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15%)1.所投多媒体教学一体机产品具有物理低蓝光含量显示技术,提供莱茵低蓝光证书复印件得1.5分。2.所投软件应用平台系统具备公安部出具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提供证书复印件得1.5分。3.所投多媒体教学一体机产品制造商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符合IS014064低碳体系标准的相关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得1.5分。4.所投多媒体教学一体机具有护眼功能,且通过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制定的视觉舒适度(VICO)评价体系测试,并达到视觉舒适度A+或以上标准的,提供证书复印件得1.5分。5.所投多媒体教学一体机及其OPS电脑模块通过设备可靠性试验,产品的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大于等于30万小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得1.5分。6.所投多媒体教学一体机制造商获得“笔式人机交互关键技术及应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提供其国务院颁发的证书复印件得1.5分。参数要求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修改或删除投诉的参数及评分办法内容,让更多潜在投标人具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方式。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一)案涉项目公告情况
1.2025年1月17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奉节县永安小学智慧校园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FJX24A00033)”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10:00。
2.2025年2月6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补遗文件》。将投标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2月27日北京时间10:00。样品/样品演示递交时间确定为2025年2月27日9:00—10:00。
3.2025年2月11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补遗文件》。将投标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3月5日北京时间10:00。样品/样品演示递交时间确定为2025年3月5日9:00—10:00。
4.2025年2月21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暂停公告。
(二)参数是否存在指向性情况
2025年2月22日,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采购人举示的证据情况如下:
1.针对投诉事项1,采购人举示了多家品牌的检验报告,以上检验报告显示满足投诉事项1所列参数标准。
2.针对投诉事项2,采购人举示了多家品牌的检验报告,以上检验报告显示满足投诉事项2所列参数标准。
3.关于投诉事项3,采购人举示了多家品牌的检验报告,以上检验报告显示满足投诉事项3所列参数标准,并且,采购人进一步说明,并未限制只有10核产品才能参与,大于等于10核均可参与。
4.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人举示了多家品牌的检验报告,以上检验报告显示满足投诉事项4所列参数标准。
5.关于投诉事项5,采购人举示了多家品牌的检验报告,以上检验报告显示满足投诉事项5所列参数标准。另外,采购人向本机关说明,《招标文件》上列明“可选择牛皮纸、宣纸、素描纸、水纹纸、水彩纸等的纸质护眼模式”只是对纸质护眼的模式做的一定解释。
6.针对投诉事项6,采购人向本机关说明,只要是正规厂商生产的产品都会找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仅仅是为了让产品质量得到保证,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
7.针对投诉事项7,采购人认为已在参数中明确了对样品提供的要求。
8.针对投诉事项8,采购人举示了多家品牌的检验报告,以上检验报告显示满足投诉事项8所列参数标准。
9.针对投诉事项9,采购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等法规都对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相关规定,所有该参数完全合理合法。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并举示了多家品牌的认证情况。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问题,采购人认为一体机联网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信息安全领域的风险。采购人举示了多家品牌的备案证明。
关于低碳问题,采购人认为基于国家政策以及学生教师健康考虑,优先考虑低碳排放产品,是符合实际需求的。采购人举示了多家品牌的证明材料。
关于视觉舒适度(VICO)的问题,采购人举示了多家品牌的证明材料。另外,经本机关了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直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事标准化研究的国家级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并不是检测机构。
关于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的问题,采购人认为该参数是产品在教学过程中稳定运行的基础保障。
关于“笔式人机交互关键技术”的问题,采购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拥有相关技术用于所投产品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采购人举示了多家品牌的证明材料。
另外,本机关查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于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家认可机构。CNAS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要求》运作,从事检验机构、实验室、认证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评价活动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运行。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送达回证》、《邮寄单》、《投诉事项答复函》、《招标文件》、《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公告》《补遗文件》、《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前置面板等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之规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内容以及基本原则是采购人按照自身的实际需求来确定采购的货物标准。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以及项目具体特点来确定自身采购货物的相关参数。
其次,采购人向本机关举示相关证据证明目前市场上存在3家以上潜在供应商满足该参数要求,符合开标条件。
最后,采购人要求物理按键≥7个,结合生活实际,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地使用电子产品节省教学时间,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并且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以及情况说明中详细解释了该参数的设置目的,具有合理性。因此,该参数并无不妥。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参数不合理,仅单方面陈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认为盖板等限定数据不合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之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对外发布需采购货物的各种参数指标。并且,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目前市面能够满足以上参数的多家潜在供应商的证明材料,满足开标条件。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参数不合理,仅单方面陈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认为限定核数,只有10核产品才能参与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目前市面上的使用系统以及CPU、GPU、处理器不止一种,但采购人根据其采购需求以及日常使用要求,有权在众多系统中进行择优选择,并予以确认。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系统以及相关参数进行要求并不存在不合理处,也未对供应商设置任何门槛。并且,采购人进一步解释,并非限制10核产品参与,更优的产品同样可以参与。
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目前市面能够满足以上参数的多家潜在供应商的证明材料,满足开标条件。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参数不合理,仅单方面陈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投诉人认为内置扬声器等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之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对外发布需采购货物的各种参数指标。并且,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目前市面能够满足以上参数的多家潜在供应商的证明材料,满足开标条件。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参数不合理,仅单方面陈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关于投诉人认为背光系统调光方式等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之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对外发布需采购货物的各种参数指标。并且,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目前市面能够满足以上参数的多家潜在供应商的证明材料,满足开标条件。
其次,采购人向本机关作出的情况说明中对纸质护眼进行了说明,《招标文件》中列举“可选择牛皮纸、宣纸、素描纸、水纹纸、水彩纸等的纸质护眼模式”是为了让参数尽可能的明确和详实,是采购人对纸质护眼的模式做了一定的解释。该行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之规定。
采购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如对招标文件中具体参数或表述不清楚明了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了解,避免因理解不彻底延长采购招标期限。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参数不合理,仅单方面陈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关于投诉人认为提交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首先,CNAS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家认可机构。CNAS依据国际标准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运作,从事检验机构、实验室、认证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评价活动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运行。根据本机关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官网查询显示,截至2025年3月10日,获得CNAS认可的检验机构有1070家,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有19303家,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有301家,获得CNAS认可的审定与核查机构有1070家。能够完成案涉项目检测的相关机构并非唯一机构,存在多种选择。
其次,检测机构获得CNAS认可,表示该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水平,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测。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CNAS认证的检测报告可以佐证参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参数是否能够达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更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有助于降低采购人的质量风险,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是采购人的合理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参数的检测报告并无不妥,并且相应参数的设置市面上也存在多家潜在供应商满足该条件。
最后,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参数的标准,不需要另行再次强调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需要满足哪些标准。
另外,案涉项目涉及师生教学,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辅助材料证实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满足其日常需求以及质量保证符合正常逻辑。并且,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指定某一级、某一个、某一部门所属及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只要求提供通过CNAS 认证的检测报告。招标文件也没有将具有CNAS认证的检测报告作为项目的资格条件,而是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是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提出的合理要求。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参数不合理,仅单方面陈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关于投诉人认为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暗标评审不合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之规定,采购人所采购的物品全部用于师生上课教学,并且全部物品均为电子产品,而不同品牌的电子产品使用体验均不相同,实际效果也各有不同,采购人要求提供样品通过样品演示等方式进而确定更优选择,提高教学质量,属于采购人的合法权利。
采购人为避免品牌信息以及投标人信息等外在因素影响评审打分,要求暗标并无不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8,关于投诉人认为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的技术部分不合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之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对外发布需采购货物的各种参数指标。并且,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目前市面能够满足以上参数的多家潜在供应商的证明材料,满足开标条件。
此外,采购人为了让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使用设备更加方便快捷、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其市场调研情况以及单位教师的使用习惯提出自身合理采购需求并无不妥。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参数不合理,仅单方面陈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9,关于投诉人认为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的商务部分不合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案涉项目采购的物品用于师生教学,而小学生目前处于生长发育期,采购人考虑到对学生视力的保护进而提出相关的技术要求符合规定。不论是从采购需求的法律规定还是从保护视力的实际情况来看,该要求并无不妥。并且,该证书仅仅是品质保障的辅助材料,并不是资格条件,满足该认证的品牌数量也满足开标条件。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是指企业依法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后,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核实符合等级保护要求后颁发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是证明信息系统已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分等级保护,也是企业合法进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活动的凭证。该证明并不是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而是由公安机关出具,不存在指定检测机构的情况。并且,案涉项目采购的物品主要涉及电子产品,对于日常教学的内容、师生的隐私以及相关网络安全采购人有义务确保相关信息安全。因此,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以及具体特点提出该要求并无不妥,并且,分值设置得当。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采购人根据法律规定采购节能减排的产品并无不妥,并且其引用的相关标准符合规定。采购人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多家品牌满足上述标准。
4.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直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事标准化研究的国家级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并不是检测机构,其制定的视觉舒适度(VICO)评价体系测试并不是检测报告。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指定检测机构的情况。
5.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产品无故障工作时间是指的相关检测标准以及参数,主要用于衡量产品的优劣,体现产品质量,并不是投诉人所理解的产品一定要用多少年。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十一条“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之规定,对于我国境内的科技创新产品,在满足相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能够证实其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条件,采购人要求提供该证书并无不妥,并且分值设置得当,不存在仅以“一证书”拉高其综合得分的情况。此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品牌存在多家,并不存在唯一性。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活动实质上是采购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向社会各潜在供应商发出招标进而选出更为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采购人拥有根据自身需求设置参数以及要求提供必要辅助材料的权利。各潜在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衡量自身产品或服务能否满足采购人需求,一味地以特定产品参数为标准要求采购人修改或删除某些参数实质上是强制采购人制定不符合其自身合法需求产品或服务参数的行为,严重违背采购人自身意愿。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奉节县财政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