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2025001
一、投诉人
名称:巴南区三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2号经开大厦
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盛龙路1171号附21号2-34
法定代表人:李雪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西路222号
采购经办人:李陈
被投诉人2:重庆瞿塘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天佑中央公园33栋2-27,28
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红土乡峰岳村12组1-1,2-1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两三轮摩托车智慧监管系统(FJX24C00035)
四、投诉受理
2025年1月9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两三轮摩托车智慧监管系统(FJX24C00035)”项目对采购人奉节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重庆瞿塘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5年1月10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2025年1月16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5年1月16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作出的情况说明。2025年1月21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5年1月16日,本机关根据投诉需要,向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该项目。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要求:“二、内场建设(1.公安视频网):1、48盘位8T存储;3、全分析智能服务器(纯解析);4、感知数据服务软件;6、数据集成软件;7、交通综合管控平台企业版”;要求提供“加盖厂商鲜章”。属于在投标阶段变相要求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背书的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请求:修改招标文件,对以上问题进行修正。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1.2024年12月2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两三轮摩托车智慧监管系统(FJX24C00035)”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14:00。
2.2024年12月12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更正后的《招标文件》。本次将原最高限价3400000.00元更正为最高限价2958546.61元。
3.《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中要求“‘※’标注的服务需求为本项目的核心功能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技术分为0分。”,“‘*’标注的服务需求为重要服务需求,每缺一项或一项不满足要求的,扣3分,扣完为止”。其中“二、内场建设(1.公安视频网)”第1点“48盘位8T存储”要求“7.*支持存储实时视频、视频片段、图片及伴生的智能结构化数据,支持根据结构化数据的类型检索视频,检索条件包括前端点位ID、时间段、视频目标类型(包含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商鲜章”;第6点“数据集成软件”要求“1.*系统以画布式推拽模式和向导模式进行数据集成任务开发,任务主要由输入插件、处理插件和输出插件组成,实现数据接入、数据处理和数据分发,展示数据输入输出流向,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商鲜章”;第7点“交通综合管控平台企业版”要求“※本次建设的应用系统,能够与前期使用的交通违法管理平台进行无缝迁移及升级替换,接入原有电警、卡口、违停等设备,提供原厂商无缝对接承诺函并加盖厂商鲜章”。
4.2025年1月1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中标结果。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送达回证》、《邮寄单》、《情况说明》、《招标文件》、《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中标公告》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设置的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首先,《招标文件》在项目技术需求中明确要求“‘※’标注的服务需求为本项目的核心功能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技术分为0分。”,“‘*’标注的服务需求为重要服务需求,每缺一项或一项不满足要求的,扣3分,扣完为止”。但本机关在“六、调查取证情况”中列明的带有“※”以及“*”的条款结合案涉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实际需求,要求厂商加盖鲜章以及提供无缝对接承诺函并非是该项目的核心功能性要求以及重要服务需求。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虽该《招标文件》并未将带有“※”以及“*”的条款作为资格要求,但在项目技术需求第7点“交通综合管控平台企业版”中要求“提供原厂商无缝对接承诺函并加盖厂商鲜章”,否则技术部分为0分。该要求实质上是将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背书作为了资格条件。
最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样禁止变相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奉节县财政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