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财采〔2025〕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4020
一、投诉人
名称: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万富金街1号楼18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春景上路2号1号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芳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宸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经开区迎龙镇富源大道44号1-162(即B5第1层)
原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33号附17号华辰财富广场2幢14-20
法定代表人:杨欧亚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奉节县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运营服务[FJX24C00029]
四、投诉受理
2024年12月12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奉节县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运营服务[FJX24C00029]”项目对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宸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24年12月17日要求投诉人补正以下材料:1.寄送质疑函的完整邮寄单(包括但不限于初始邮寄信息、更改信息、邮寄轨迹信息等);2.告知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宸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邮寄物品为质疑函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话录音)。
2024年12月2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补正后的《投诉书》以及相关材料,投诉人并未提交载明邮寄物品信息的邮寄单以及其他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因该案涉及拒收质疑函,初步满足形式审查条件,确有调查必要。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2024年12月26日,本机关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年12月26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情况说明。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宸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拒绝签收我司法定时间内提出的质疑函,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诉事项2: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渗滤液处理技术工艺方案(10分)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无评判标准;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投诉事项3: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运营水质保证措施方案》《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应急预案措施方案》《运营管理制度》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无评判标准;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投诉事项4: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一评审因素3商务部分(30%)企业信用(12分)将大量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认证作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二)投诉请求:
请求事项1:请求财政局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做出处罚。
请求事项2:请求财政局依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修改我司投诉事项2、3、4中的违法设置条款。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质疑处理联系人情况
1.2024年11月11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奉节县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运营服务[FJX24C00029]”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10:00。
预留的采购人联系方式为:重庆市奉节县市容环境卫生所,经办人为段老师,电话为023-56551574,地址为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36号。
预留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为:重庆宸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办人为杨老师,电话为15310176874,地址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33号附17号华辰财富广场2幢14-20。
2.《招标文件》第八、联系方式中载明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与上述第1点一致,但特别注明段老师为质疑处理以及处理保证金相关问题的联系人。
3.2024年11月25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附件《补遗通知》。该公告将部分服务需求进行了更改,并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12月10日北京时间10:00—2024年12月11日北京时间10:00;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12月11日北京时间10:00。
(二)快件信息、邮寄以及拒收情况
1.根据投诉人提供的顺丰邮寄单以及相关邮寄记录显示,该份快件的信息不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向投诉人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投诉人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所寄快件为质疑函。2025年1月2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调查取证说明书》,投诉人无法证明所寄快件信息,也未提供进一步证据。
2.本机关根据投诉人提供的顺丰快递单号“SF0263658098942”查询显示,该快件于2024年11月26日从四川泸州龙马潭发出寄往重庆渝北华辰财富广场。2024年11月27日7点41分,由快递员郭建刚(电话15023633150)开始派送。2024年11月27日10点54分,快件快送不成功,原因系收方客户反馈非本人快件。2024年12月3日,该快件应客户要求,快件正在退回中。2024年12月4日,该快件已退回签收。
3.2024年12月26日,采购代理机构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中国电信重庆公司语音详单(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以及顺丰快递APP收件截图。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用户号码15310176874在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未接到过快递员郭建刚(电话15023633150)的电话,该情况与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说的不一致。另外,用户15310176874的顺丰APP上也没有任何的收件信息。
另外,用户号码18483065845在2024年12月2日下午14点36呼叫过用户号码15310176874,随后用户号码15310176874两次主动呼叫过用户号码18483065845,因双方用户均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电话录音,无法确定双方沟通内容。
4.2025年1月7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采购人针对投诉人所说拒收快递的情况予以说明。2025年1月9日,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采购人称2024年11月27日,质疑处理人员段老师(电话023-56551574)确实接到快递员郭建刚(电话15023633150)的派件电话,但快递员告知段老师收件地址在重庆市渝北区,工作人员告知快递员收件地址在重庆市奉节县,与寄件地址信息不符,无法签收快递。2024年11月27日后,段老师电话(023-56551574)、手机(13388916115)、微信、QQ、电子邮箱等均未收到过投诉人的任何投诉事项,也没有再接到过快递员的派件电话。
5.2025年1月7日,本机关向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进一步核实快件“SF0263658098942”的邮寄情况。2025年2月7日,本机关收到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寄送的证据材料。
邮寄信息查询截图显示,物品名称为“文件”,收件人为“杨老师”,联系方式为“15310176874”,收件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宸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百果路33号附17号华辰财富广场2幢14-20”。结合采购人投诉人所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确定投诉人最初预留的联系方式是采购人经办人员段老师的,后因收件地址与质疑联系人方式错位填写导致无法正常收件,投诉人将收件人电话改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杨老师电话。邮寄轨迹截图显示,2024年11月27日快递派送不成功的完整原因系“客户拒收快件,收方反馈非本人快件,待进一步处理”。2024年12月3日,寄方申请退回,提交成功。
根据以上调查查明的情况能够认定以下事实:首先,招标文件上明确规定质疑处理联系人为采购人经办人段老师,电话023-56551574。其次,投诉人寄送快件将收件人填写为采购代理机构,收件人电话填写为采购人电话,收件人与收件人电话错位填写。因错位填写导致该快件无法正常派送。另外,根据目前收集以及掌握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投诉人寄送的是质疑函。然次,因无法正常派送,投诉人未将收件地址正确变更为采购人地址,而是将收件人电话变更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电话。虽变更为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电话,但根据查询的电话账单来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收到快递员的派件电话,其顺丰APP上也没有显示任何收件信息。最后,快递派送不成功的完整原因系“客户拒收快件,收方反馈非本人快件,待进一步处理”,并非投诉人所称仅仅只是客户拒收快件。投诉人于2024年12月3日主动申请退回快件,后再无寄送快件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送达回证》、《邮寄单》、《情况说明》、《补遗文件》、《招标文件》、《调查取证通知书》、《邮寄单截图》、《邮寄轨迹截图》、《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语音详单》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招标文件》显示,质疑处理联系人为采购人经办人段老师,电话023-56551574。各供应商若需提出质疑则应按照《招标文件》上预留的联系地址以及联系人信息填写寄送信息。投诉人在寄送快件时将收件人地址填写为采购代理机构预留的地址,却将联系人电话填写为采购人的电话,收件地址与收件人信息错位填写导致无法正常派送,采购人地址在重庆市奉节县,而收件地址却在重庆市渝北区,按照正常社会一般人逻辑,首先反应肯定不是本人快递,采购人段老师反馈非本人快件也符合正常逻辑,不能以此认定采购人拒收快递。
另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判断其寄送的物品是否为质疑函。
其次,投诉人因自身过失导致快递无法正常派送,应及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收件人地址变更为采购人预留的地址,投诉人却将电话变更为代理机构电话。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虽然预留的质疑处理联系人为采购人,但代理机构仍然负有接收质疑函的法定义务。接收质疑函的前提条件为存在供应商提出质疑,结合代理机构提供的《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语音详单》显示,2024年11月至12月,快递员郭建刚并未向投诉人预留的代理机构电话进行派件联系。既然不存在向代理机构联系派件的情况,更谈不上代理机构拒收。因此,不能以此认定代理机构拒收质疑。
最后,投诉人主动向快递公司申请退回快件,并签收退回快件。本机关也向投诉人要求提供再次寄送质疑函的相关证据,但投诉人并未提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作为投诉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质疑,正确填写寄件信息,因其自身过失导致无法正常派送,应承担不利后果。况且,该快件最终是由投诉人主动申请退回,无论是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均未收到该快件,该质疑应视为未有效提出。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4,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提起投诉前应依法提出质疑,结合本机关查明的事实以及收集掌握的证据来看,投诉人未依法提出质疑,因此投诉事项2、3、4不满足投诉受理的前提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2、3、4为无效投诉。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二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不满足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奉节县财政局
2025年2月11日
奉节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