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2024018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壹心美家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晒光坪39-12号0098
法定代表人:张筠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奉节县市容环境卫生所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方宇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奉节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完善项目[FJX24A00063]
四、投诉受理
2024年12月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奉节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完善项目[FJX24A00063]”项目对采购人奉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采购人)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4年12月5日正式受理。
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2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根据投诉处理情况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遂向采购人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在商务条款设置带※(废标条款),要求提供在投标时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承诺的行为。对质疑事项1回复不满意。
投诉事项2:我公司认为违约责任只规定供应商的责任,不规定采购人延期付款的责任,这在合同上是严重的不公平。对质疑事项3回复不满意。
投诉事项3:我公司认为在招标文件报价要求投标人提供车辆购置税的同时,对园林物料粉碎车再要求车辆符合国家免征政策,免征购置税。是歧视性条款。对质疑事项4回复不满意。
(二)投诉请求:
1.删除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修改挤牙膏式的验收方式;删除违约条款中的罚金;或在不删除违约罚金的前提下,明确付款时限,同等规定不按付款条款按时支付货款的罚金。
3.删除“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二、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园林物料粉碎车⑧.车辆符合国家免征政策,免征购置税。”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1.2024年10月29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奉节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完善项目[FJX24A00063]”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10:00点。
2.2024年11月4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补遗通知》。该补遗将原采购文件中的部分参数进行了修改,并将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11月 20日北京时间14:30。
3.2024年11月15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上传《补遗通知》以及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该补遗将投标报价内容进行了完善,对部分参数进行了修改,并将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3日北京时间10:00。
4.2024年11月18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补遗通知》。该补遗将技术参数部分进行了部分调整。
5.2024年11月26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补遗通知》以及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该补遗将技术参数部分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将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12日北京时间10:00。
6.2024年12月9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暂停公告。
7.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标注“‘※’标注的商务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该篇第※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二)售后服务内容第8.售后保障要求“所投产品需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招标文件》第※八、其他商务要求内容第(一)违约责任第2点规定“采购人按合同清单顺序依次验收投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若发现有一件货物验收不合格时,中止本次验收,按签约合同价的1‰/日历天计算违约金;3日历天后,进行第二次验收,若再发现有一件货物验收不合格时,中止第二次验收,按签约合同价的3‰/日历天计算违约金;3日历天后,进行第三次验收,若再发现有一件货物验收不合格,终止本项目验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签约合同价的5%计算违约金,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另外,第3点第(三)项规定“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8.《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第※三、报价要求中要求投标人的报价包含“车辆购置税”。
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第※二、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第5点园林物料粉碎车第⑧项要求“车辆符合国家免征政策,免征购置税”。
以上事实,有《质疑函》、《质疑答复》、《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送达回证》、《邮寄单》、《投诉的情况说明》、《补遗文件》、《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要求投标时提供制造商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并加盖印章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虽然采购人没有将生产厂家的承诺、背书作为资格要求,但是将该条款设置为“无效投标条款”,该条款意味着供应商若未提供盖有制造商印章的售后承诺,则该供应商的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实质上是变相地将该条款作为了资格条件,提高了潜在供应商参与的门槛,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违约责任设置不公平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首先,政府采购是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团体组织等通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以及服务的行为,虽然采购人的日常身份与一般企业不同,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行为实质上是民事行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之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以及自愿。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之规定,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正原则。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违约条款对于供应商来说明显过重,显示公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公平、平等原则。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车辆购置税的同时又要求车辆免征购置税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首先,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的采购实际需求以及项目具体特点对于采购的货物以及服务提出要求,但应按照是否与“合同实际履行相关”原则来提出要求。该项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首先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车辆需满足免征购置税,随后又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中要包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明显前后矛盾,也不利于节省政府采购资金。
其次,该项目的采购目的是为了购置垃圾车、养护车、垃圾桶等环卫设备,有效处理城镇垃圾,该采购实质上属于购买货物。车辆是否满足免征购置税的条件并不影响后续货物的交付、验收、付款以及售后服务。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车辆购置税的同时又要求车辆免征购置税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奉节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