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2024012(重)
一、投诉人
名称: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通运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闻龙生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奉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36号
负责人:黄方宇
被投诉人2: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龙桥社区4组103号3-34室
法定代表人:余世洲
相关供应商: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凤凰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吉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三峡水库清漂能力提升(奉节县)(FJX24A00009)
四、投诉受理
2024年8月1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重庆市三峡水库清漂能力提升(奉节县)(FJX24A00009)”项目对奉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采购人)、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供应商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4年8月6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投诉。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年8月13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作出的情况说明,并附带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盖有“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说明函》。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向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年8月13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收到投诉书副本。2024年8月20日,本机关收到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根据投诉处理情况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遂向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024年9月4日,本机关根据现有书面材料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奉节财采〔2024〕18号),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
2024年9月18日,投诉人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专栏投诉本机关,称其在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得到的回复是“认证机构就没有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过任何证书,也没有出具过关于证书的情况说明”。9月2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了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及“情况说明”真实性的回复函》电子件。该《回复函》载明,“1、我机构未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颁发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我机构未出具过关于上述认证证书情况的任何说明函”。
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向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寄送《关于核实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关证书及文件真实性的函》(奉节财办函〔2024﹞15号),并将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三体系认证证书照片以及《说明函》扫描件附后。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日收到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寄送的《关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及“情况说明”真实性的回复函》,函称该机构未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颁发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出具过关于上述认证证书情况的任何说明函;未刻制过“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
2024年10月8日,本机关作出《关于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奉节财采〔2024﹞18号)的决定》(奉节财采〔2024﹞23号),决定撤销2024年9月4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奉节财采〔2024〕18号),并启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取证程序,依法调查后重新就“重庆市三峡水库清漂能力提升(奉节县)(FJX24A00009)”项目作出处理决定书。
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向投诉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决定重新受理并处理投诉人的投诉。
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到本机关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根据投诉处理情况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遂向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疑进行回复。
2.投诉事项2: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了中标。
(二)投诉请求:
1.请财政局严肃认真核实,严肃采购纪律,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查并严处本次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情况:
1.2024年5月9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重庆市三峡水库清漂能力提升(奉节县)(FJX24A00009)”的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10:00,采取网上开标方式。
2.2024年5月20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及质疑答复。采购人对质疑供应商南充欣阳家居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答复,并对分包3的评标标准、技术要求进行了部分调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4年6月5日10:00。
3.2024年5月21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及质疑答复。采购人对质疑供应商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答复,并对采购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4.2024年5月22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对采购文件进行了更正,并公布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附件。
5.2024年5月24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对采购文件进行了更正,并公布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附件。
6.2024年6月12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显示,包1的第一中标供应商为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得分为92.93分,第二名为投诉人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得分为85.93分,第三名为江苏华一船舶有限公司,得分为79.94分。包2以及包3因为符合竞争性谈判的单位不足三家废标(终止)。
7.2024年6月26日,因本项目受到供应商质疑,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暂停公告。
8.2024年7月23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恢复公告,并对质疑供应商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答复,将中标供应商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复核得分进行了公布,更正后的分数不影响原评审结果排名。
(二)投诉人质疑以及采购人、代理机构处理回复情况:
1.投诉人于2024年6月14日向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了中标。
2.根据EMS邮寄记录显示,投诉人寄送的《质疑函》于2024年6月15日(周六)18时:57分左右到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
3.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17日(周一)签收质疑函后,当日联系采购人处理该质疑。采购人于2024年6月17日向被质疑供应商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寄出《调查通知书》,要求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交说明和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4.2024年6月24日,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采购人回函。函称,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了ISO三体系认证证书,而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ISO三体系认证证书以及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仅提交ISO三体系认证证书,并未提交截图。随后,附带盖有“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说明函》。
5.因投诉人质疑的事项涉及需要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核实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并复核分数。采购人认为需认真核实后再作答复,采购人于2024年6月26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暂停公告准备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对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实。
6.2024年7月22日,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为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仅提交ISO三体系认证证书,并未提交查询截图,因此,在原“商务评审”32.5分上扣减1.5分,复核后商务部分得分31分。最终复核结果是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分为91.43分,不影响原评审结果排名。
7.2024年7月22日,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从时间上来看,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在2024年6月17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6月26日前)给质疑供应商作出质疑答复。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
从投标文件上来看,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仅提交ISO三体系认证证书,并未提交查询截图。按照文件要求,该公司不应得分。
(三)评标报告以及复核核实情况:
经本机关核实,《评标报告》上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数为92.93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投诉人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分数为85.93分,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为江苏华一船舶有限公司,得分为79.94分。
因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交ISO三体系认证证书的查询截图,故评标委员会对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商务部分”扣减1.5分,复核后,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得分为91.43分,并不影响原评审结果排名。
(四)第三方认证机构核实情况:
2024年7月1日,经采购人调查,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采购人提供盖有“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说明函》,函称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商青州市万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处办理了ISO质量管理体系、ISO职业健康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上述三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第三方认证机构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纸质证书后,代理公司再支付尾款,但因代理公司未支付尾款,所以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未将三证书上传至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向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寄送《关于核实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关证书及文件真实性的函》(奉节财办函〔2024﹞15号),并将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三体系认证证书照片以及《说明函》扫描件附后。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日收到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寄送的《关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及“情况说明”真实性的回复函》,函称该机构未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颁发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出具过关于上述认证证书情况的任何说明函;未刻制过“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
从上述核实情况来看,第三方认证机构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颁发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且《说明函》也不是第三方认证机构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未刻制过“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
(五)证书核实情况:
1.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代理机构提供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含投诉所涉及的ISO三体系证书的复印件)。
2.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投诉所涉及的ISO三体系证书的原件到本机关进行核对。
3.2024年8月28日,本机关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代理机构提供该项目的评标报告以及质疑后的专家复核的全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复核修改后的评标报告、各专家的打分记录表等)。
4.2024年8月30日,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持
ISO三体系证书到本机关进行核对。经核对,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ISO三体系证书与投标文件上提供的复印件一致。认证机构为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编号为2022106608,签发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0日。
5.本机关重新受理投诉人投诉后,于2024年10月9日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调查取证通知书》。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于2024年10月18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并提供了ISO三体系证书、委托办理协议书(与青州市万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收据2张。其中,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ISO三体系证书显示是由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编号均为2022106608且没有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盖章,根据证书编号查询,本机关未能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提供的上述ISO三体系证书;另外,委托办理协议书没有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亦或是授权代表的签字,委托办理协议书上载明的金额为16000元,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辩支付了12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转账记录以及发票,仅提供了收据。
6.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机关接受调查时,申辩没有与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联系,其ISO三体系证书是由青州市万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的真实性无从评价;《说明函》也是由青州市万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不清楚“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真伪。
从上述情况并结合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核实情况来看,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ISO三体系证书并非第三方认证机构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系伪造的证书。并且,《说明函》上载明的“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存在伪造的高度可能性,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六)录音情况:
1.质疑回复人与投诉人的录音中显示,质疑回复人仅对质疑调查以及暂停情况跟投诉人进行了沟通,并未明确调查的结果。
2.投诉人与中间人的录音无法证实通话双方的身份,能证明通话双方在交流该项目的质疑信息。
以上事实,有《质疑函》、《质疑回复》、《EMS邮寄记录》、《投诉书》、《招标文件》、《投诉答复》、《回复函》、《公告》、《暂停通知》、《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复核情况说明》、《录音》、《核对照片》、《官网查询截图》、《情况说明》、《说明函》、《调查通知书》、《关于核实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关证书及文件真实性的函》、《关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及“情况说明”真实性的回复函》、《关于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奉节财采〔2024﹞18号)的决定》、《ISO三体系证书复印件》、《委托办理协议书》(与青州市万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收据》、《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疑进行回复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采购人以及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根据调查的情况显示,质疑函于2024年6月15日(周六)18:57:52到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处,由于是非工作时间,无人签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17日(周一)签收,应在2024年6月17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6月26日前)给质疑供应商作出质疑答复。但采购人在2024年7月22日才作出质疑答复。
虽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质疑答复,但不能以此否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积极处理供应商质疑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首先,“重庆市三峡水库清漂能力提升(奉节县)(FJX24A00009)”项目自2024年5月9日公开招标以来,共计收到三个书面质疑(其中包括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其中两个质疑均是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的质疑答复,发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并且,采购人均是按照质疑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调整。能够看出采购人在此项目上对于各个供应商的质疑是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调整。
其次,除投诉人的质疑外的另外两个质疑中,均是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质疑,处理难度不大,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作出答复。但是,投诉人所质疑的是该项目包1的第一中标人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质疑事项如果成立,会影响整个评标结果甚至涉及对第一中标人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该质疑的处理上要比另外两个质疑的处理需要的时间更久,处理方式上也需要更为谨慎。
再次,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当日联系采购人处理该质疑。采购人于2024年6月17日向被质疑供应商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寄出《调查通知书》,要求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交说明和其他有关佐证材料,并在2024年6月24日发布暂停公告。根据以上事实,足以说明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并非怠于履行职责,而是在积极调查质疑事项。
从此,因投诉人的质疑函中提及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基于对该采购项目审慎负责的态度,避免导致严重后果,需要召集原评审专家全体到场对第一中标人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材料以及评分复核。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的调查取证以及复核存在客观原因。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原则上,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处理的,应当给与行政处罚。但由于投诉人所提出的质疑事项处理难度较大,涉及主体较多,影响后果较严重,所以比一般的质疑事项所需的处理时间更多。虽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但是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迅速地开展调查,多方查证,并且努力召集原评审委员会对第一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分数进行复核,扣除了相应的分数。以上处理行为,能够看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均在积极地处理质疑,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质疑答复,避免发生严重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虽然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但由于质疑本身的难度以及所需处理的时间,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积极处理质疑、多方查证、纠正结果,并未导致危害后果,加上其他两个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均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答复。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但因超期答复是既定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认为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本机关认为。
首先,经本机关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核实,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未向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颁发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出具过关于上述认证证书情况的任何说明函,也未刻制过“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之规定,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即可。即ISO三体系认证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来源是认证机构。从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实情况能够证实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ISO三体系认证证书不是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认可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载有“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的ISO三体系认证证书。
其次,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该ISO三体系证书是由青州市万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无从评价真伪。证书编号异常一致以及未盖认证机构公章的问题,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未注意这些问题。基于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其一,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具有办理ISO三体系认证证书的经验,ISO证书上未盖认证机构公章且证书编号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其不可能未检查未发现,该说法不符合常理。其二,自身需要办理ISO三体系认证证书应直接与第三方认证机构联系沟通,并不需要代理机构充当中介代为沟通才能办理。此外,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仅向本机关提供收据拟证明其与青州市万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代理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转账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代理关系,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各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投标材料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对其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之规定,若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证书后,会及时上传证书至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但本机关根据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编号未能查询到相关证书。
综上所述,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ISO三体系认证证书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是第三方认证机构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系伪造的虚假材料。即使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该证书是由青州市万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但青州市万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次采购活动的当事人,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审查所提供的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对自身提供的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已是既定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成立,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因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除去青州市东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符合法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故责令采购人依法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奉节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