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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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奉节财采〔20242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4015

一、投诉人

名称:宜宾市叙州区零度制冷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游云贵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奉节中学校

负责人:王立常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奉节中学校教学设备-空调采购项目(FJX23A00097

四、投诉受理

2024812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奉节中学校教学设备-空调采购(FJX23A00097)”项目对采购人重庆市奉节中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4813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投诉。

2024813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采购人未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补遗后的参数,具有限制性,设置缺乏合理性。

2.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办法使用错误。

3.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中“技术部分-加分条款”为海信量身定制,仅有海信格力可以加满分,格力该参数和加分的产品价格远高于海信,不具备竞争力,加分条款也不足三家满足要求,具有严重的倾向性。

4.投诉事项4:“项目方案”及“售后保障”中,多处采用合理、严密、全面、较合理、优、一般、得当等主观性过重、模糊、不可明确、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标准,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用未量化无法定义的主观词语刻意加大主观分值比重放大评委自由主观评审权力,达到控标的目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采购的仅仅是挂机空调,标准产品,货物出厂即可安装,安装门槛低,技术简单,各品牌售后都要有标准的安装服务流程,完全不需要设置所谓安装方案。此标准完全为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我司严重怀疑采购人与其他公司相互勾结,操纵招标文件,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5.投诉事项5:“评审因素”中“项目业绩”将带有特定金额标准的业绩作为加分项,变相要求投标人营业收入规模,限制了广大新成立小微企业参与投标,属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投诉事项6: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未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采购相关标准。本项目属性为货物,采购的产品为空调,所有空调产品出厂到送货至学校现场均须进行相应的包装,采购文件第三篇商务需求涉及产品的包装、运输等环节未执行上述文件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绿色采购的相关要求。

(二)投诉请求:

1.电辅热功率≥1300W改为:电辅热功率≤1500W

2.修改评审办法为最低价评标法。

3.删除评审办法中倾向性设置的技术参数加分条款。

4.将评审办法中主观模糊标准修改为客观可量化的评审标准。

5.取消评审办法中业绩金额限制要求。

6.修改招标文件,严格落实国家绿色采购相关政策。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1.2024513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奉节中学校教学设备-空调采购项目(FJX23A00097)”的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46310:00,采取网上开标方式。采购的货物为大3P空调挂机,数量为200台。

2.2024515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补遗公告(一),对《招标文件》进行了部分调整。

3.2024524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附件《补遗(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以及“评审因素”等作了调整。

4.2024530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附件《暂停通知》,暂停该项目招投标工作。

5.2024624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附件《恢复开标的通知》,恢复该项目开标,将投标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变为2024711日北京时间1000

6.202478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附件《补遗(三)》,将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730日北京时间10:00

7.2024718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补遗(四)》,将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812日北京时间10:00

8.202481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补遗五,并上传附件,暂停该项目招投标工作。

9.另查明,根据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附件以及《投诉书》投诉事项1载明的截图附件显示,有三家以上(包含本数)潜在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0.《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将“项目业绩3.投标人20191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类似本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空调安装及供货合同,提供1个得2分,提供2个得4分,本条最多得4分”作为加分条件。

以上事实,有《质疑函》《质疑回复》《投诉书》《招标文件》《说明》《补遗》《补遗(二)》《暂停通知》《恢复开标的通知》《补遗(三)》《补遗(四)》《补遗(五)》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补遗后的参数具有限制性,设置缺乏合理性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提出国家标准3P空调二级能效的APF标准为≥3.7,采购人设置APF≥4.28以及电辅热功率≥1300W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采购人可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但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以及实际需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况且,存在三家以上(包含本数)潜在供应商满足采购人的该技术要求。采购人设置的该技术要求并无不妥。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价法”之规定,技术服务标准统一指的是货物、服务的技术指标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没有差别,或者这种差别对采购人而言不重要。案涉投诉项目采购的货物为空调,所需的技术指标对于采购人而言基本一致,并且,不存在额外所需的其他技术要求。

另外,采购人对于该投诉事项并未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视为对该投诉事项的认可。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认为“评审因素”中“技术部分-加分条款”为海信量身定制,具有严重倾向性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活动是各采购人通过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评选出最能满足该采购活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而实现自身的采购目的。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设置“加分条款”也是为了选出最能满足采购活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只要该“加分条件”存在三家及以上(包含本数)的潜在供应商满足即可,但并无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潜在供应商在该“加分条款”中必须都为满分。倘若各潜在供应商在“加分条款”中均未满足,则该“加分条款”无存在的实际必要。

经对比,存在三家潜在供应商满足“加分条款”的要求,至于能否满足满分的条件,需由案涉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判断。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仅提供市面上主流空调品牌的参数截图并不能证明该“加分条款”存在倾向性。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方案”及“售后保障”中,多处采用合理、严密、全面、较合理、优、一般、得当等主观性过重、模糊、不可明确、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标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采购人未就实施方案以及应急处理方案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人就该投诉事项未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视为认同该投诉事项。

另外,政府采购投诉是提供给各潜在供应商以及投标供应商表达合法合理诉求的途径,各投诉人应当按照客观事实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等表达自身合法合理的诉求。投诉人在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中提到“采购人与其他公司相互勾结,操纵招标文件,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但投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无从认定。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关于《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设置合同业绩金额50万以上,歧视潜在供应商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招标文件》第18页“商务部分”中“项目业绩”设置“投标人20191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类似本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空调安装及供货合同,提供1个得2分,提供2个得4分,本条最多得4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虽然采购人未以特定行业或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是以“类似本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但是,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采购人明确要求“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实质上是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对潜在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未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采购相关标准的问题。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的规定,该文件仅要求各采购人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应用,并非强求各采购人只要涉及包装就必须采用该文件中的标准。并且,该文件规定,如果采购人对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有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才应当载明具体的包装要求。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认为供应商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能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对包装进一步作出明确要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规定,所谓“绿色发展”,是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努力方向以及美好愿望。按照空调销售行业的习惯,每台空调自出厂时就自带包装,其包装的制作进度与空调一致甚至超出。若按投诉人所说,要求采购人在空调自带包装且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另外对包装或运输额外作出要求,实际上是更有违“绿色发展”原则,更加没有落实“绿色发展”的政策。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之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超出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当然有权不作出要求。况且,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标准本就不是该采购项目的重点。

综上所述,采购人有权根据其自身实际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标准并非该采购项目的重点。投诉人也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采购人未落实“绿色发展”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因投诉事项245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奉节县财政局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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