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财采〔2024〕21号
奉节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2024014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鸿杰心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杰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黄陈
被投诉人2:重庆市嘉乐加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文静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奉节县智慧矿山运销管控平台(FJX24A00024)
四、投诉受理
2024年8月8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奉节县智慧矿山运销管控平台(FJX24A00024)”项目对采购人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嘉乐加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4年8月9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投诉。
2024年8月9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
2024年8月9日,本机关向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
2024年8月13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共同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年8月9日,本机关根据投诉处理事项的需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该项目。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无人值守非现场执法管理系统”中的二、技术参数指标和性能不低于以下参数:1、工作频率:24.15GHz;2、频率偏离误差:≤±45MHz;3、天线波束宽度:6°X7°;4、工作温度范围:-40℃~+70℃;5、工作湿度范围:5%RH~95%RH;6、测速范围:(2~400)km/h;7、测速准确度:≤±1km/h;8、反应时间:26ms。在质疑函中质疑供应商提出取消“质疑事项4”提出的不合理部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回复:“已在招标方案中删除新型微波雷达触发模式”。但在发布的更正公告中还保留着新型微波雷达触发模式的技术参数,这样的限制性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指向性,仍然属于通过技术实现方式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物联网数据采集主机”中的技术参数指标和性能不低于以下参数:3、视频格式:全高清,MPEG/MPG/MP4格式、支持H.265标准码率;4、采集周期:3次/秒,10秒/次;7、基本配置:标准4U机箱,一体式设计,配置有8/9寸显示器和键盘,鼠标;8、硬件设计:采用工业级嵌入式多核微处理器技术,主频1.99GHz,4核4线程,配置8G内存,128G固态硬盘。以上设置仍然属于通过技术实现方式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投诉事项3: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3.投标人项目团队软件设计师不少于2名;网络工程师不少于2名;信息安全工程师不少于1名(提供承诺书、证书复印件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诉请求:
1.删除招标文件中“无人值守非现场执法管理系统”中“二、技术参数指标和性能不低于以下参数”部分。
2.删除招标文件中“物联网数据采集主机”中的技术参数指标,明确采集主机能够实现企业端称重(重量)数据及视频、抓拍图片数据,数据传输的采集和数据预处理更高效等功能。
3.删除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团队的人员要求。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1.2024年7月22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奉节县智慧矿山运销管控平台(FJX24A00024)”的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谈判开始时间为2024年8月6日10:00,采取网上开标方式。
另外,该项目是为了构建奉节县智慧矿山运销管控平台,提升矿产资源开采水平,保障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出让收益收取,对矿山动用资源储量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矿业权税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奉节县智慧矿山运销管控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归集共享。
2.2024年8月5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附件为《奉节县智慧矿山运销管控平台更正通知(一)》,删除了招标文件“无人值守非现场执法管理系统”中的“新型微波雷达触发模式”。
3.2024年8月9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暂停公告,将该项目暂停。
4.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第三点“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人项目团队软件设计师不少于2名;网络工程师不少于2名;信息安全工程师不少于1名(提供承诺书、证书复印件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
另外,投诉书所提及的“通过技术实现方式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事项,投诉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采购人所设置的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
以上事实,有《质疑函》《质疑回复》《投诉书》《招标文件》《关于投诉的回复》《暂停公告》《奉节县智慧矿山运销管控平台更正通知(一)》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无人值守非现场执法管理系统”技术参数指标和性能设置存在指向性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首先,被投诉项目是为了构建奉节县智慧矿山运销管控平台,提升矿产资源开采水平,保障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出让收益收取,对矿山动用资源储量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矿业权税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奉节县智慧矿山运销管控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归集共享。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采购人可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但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以及实际需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各潜在供应商应正确理解其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采购目的和需求,充分了解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决定采购目的所需的参数标准,如何确定采购参数标准是根据采购人的采购目的来决定,并非按照各潜在供应商的自身标准来决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采购人所设置的关于“无人值守非现场执法管理系统”技术参数及性能能够看出与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参数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情况,仅单方面陈述。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物联网数据采集主机”中的技术参数指标和性能设置存在指向性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采购人可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但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以及实际需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各潜在供应商应正确理解其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采购目的和需求,充分了解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决定采购目的所需的参数标准,如何确定采购参数标准是根据采购人的采购目的来决定,而非按照各潜在供应商的自身标准来决定。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参数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情况,仅单方面陈述。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认为质量及售后服务中要求投标人项目团队软件设计师不少于2名;网络工程师不少于2名;信息安全工程师不少于1名(提供承诺书、证书复印件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对所有合法成立的潜在供应商平等对待,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项目团队软件设计师不少于2名;网络工程师不少于2名;信息安全工程师不少于1名(提供承诺书、证书复印件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实际上是对投标人的从业人员作出了规模要求,存在对投标人的差别待遇。
另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实质上是对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作出了要求,存在对投标人差别待遇。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因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奉节县财政局
2024年9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