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43X2/2024-001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06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奉节财采〔2024〕1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奉节财采〔202419



奉节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2024011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鸿洋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研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奉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负责人:黄方宇

被投诉人2: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世洲

相关供应商1: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毅

相关供应商2: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天军

相关供应商3: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刚

相关供应商4: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三峡水库清漂能力提升(奉节县)(第二次)(FJX24A00009

四、投诉受理

2024730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重庆市三峡水库清漂能力提升(奉节县)(第二次)(FJX24A00009项目对奉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采购人)、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及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24731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按要求补正材料。

202482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补正材料符合投诉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485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202488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813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88日,本机关向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813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88日,本机关向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813日,本机关收到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88日,本机关向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816日,本机关收到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88日,本机关向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812日,本机关收到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88日,本机关向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812日,本机关收到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88日,本机关根据投诉处理情况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遂向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与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及同一联合会。

2.投诉事项2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多次协同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对本项目投标存在串标

3.投诉事项3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船舶制造修理类资格证书无法核实真伪。

4.投诉事项4:本项目未发布招标清单,其他投标单位是否提供雷同的项目报价清单。

5.投诉事项5:质疑回复中:投诉事项1及投诉事项2提供了相关依据及必要材料,且业主单位未根据相关事实正面回复。

6.投诉事项6:质疑回复中:投诉事项4未正面回复,且回复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我司请求为复核该投标资料,甲方及招标代理公司并未对投标资料进行复核。

(二)投诉请求:

1.针对投诉事项1及事项2请求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条例进行复核;

2.针对投诉事项3请求复核船舶制造修理类资格证书;

3.针对投诉事项4请求复核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清单及技术(质量)文件中的差异表;

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请求取消第一名的中标资格,排序依次由第二名为中标人。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情况:

1.2024614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重庆市三峡水库清漂能力提升(奉节县)(第二次)(FJX24A00009的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47510:00,采取网上开标方式,并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附件》《三峡水库清漂转运趸船》等文件作为附件。

另外,该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为具有省(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省(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三级类及以上《一般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认可证书》

2.2024615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将《普通保洁船挂网资料》作为附件。

3.202472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对供应商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答复,并且将开标时间变更为202471710:00.

4.2024718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包2的中标供应商为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包3的中标供应商为重庆中能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将上述两个中标供应商的声明函作为附件。

5.2024813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暂停采购活动的公告,该项目暂停。

(二)质疑及质疑答复的核实情况:

1.2024718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事项与本投诉事项1234内容一致。

2.2024722日,采购人就上述四个质疑事项均予以答复。

(三)该项目招标清单核实情况:

1.根据2024614日采购人所发布的招标公告附件显示,《招标文件》第10页至第18页中明确载明该项目采购所需的项目技术(质量)需求,对该项目的技术需求进行了详细列明;《三峡水库清漂转运趸船》中文件列表有《船体》《电气》《轮机》以及《三峡水库清漂转运趸船工程量清单》。《船体》文件夹中载有《船体招标图纸目录》《主要材料清单》等共计28项文件;《电气》文件夹中载有《电气招标图纸目录》《电气说明书》等共计12项文件;《轮机》文件夹中载有《轮机招标图纸目录》《轮机说明说》等共计16项文件;《三峡水库清漂转运趸船工程量清单》中附有《船体材料分项表(一)》《“船体设备分项表(二)》《“轮机设备分项表(三)》《“轮机管路附件分项表(四)》《“轮机材料分项表(五)》、《电气设备分项表(六)》《内装主要材料设备表(七)》等共计7个详细表格。

2.根据2024615日采购人所发布的《普通保洁船挂网资料》显示,该附件文件列表有《船体》《电气》《轮机》以及《普通保洁船工程量清单》。《船体》文件夹中载有《船体招标图纸目录》《船体主要材料清单》等共计35项文件;《电气》文件夹中载有《电气招标图纸目录》《电气说明书》等共计9项文件;《轮机》文件夹中载有《轮机招标图纸目录》《轮机说明书》等共计17项文件;《普通保洁船挂网资料》中附有《船体材料分项表(一)》《“轮机材料分项(二)》《“轮机管路附件分项表(三)》《“船体设备分项表(四)》《轮机设备分项(五)》《电气设备分项(六)》等共计6个详细表格。

从采购人发布的《采购文件》《三峡水库清漂转运趸船》以及《普通保洁船挂网资料》来看,采购人明确公布了该项目的技术需求以及招标清单。

(四)相关供应商股权结构及同一集团、同一联合会的核实情况:

1.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股东为:袁文泉、姚毅、李世华,法定代表人为姚毅,执行董事为姚毅,监事为袁文泉,经理为李世华。

2.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股东为:付天军、李百明,法定代表人为付天军,执行董事为付天军,监事为李百明。

3.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为:王大刚、陈永亮、刘勇,法定代表人为王大刚,执行董事为王大刚,监事为刘勇。

4.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股东为:重庆德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晓,执行董事为陈晓,高品华为监事。

5.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是湖北江通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湖北江通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共有8位股东,其中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各持股11.875%

6.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向本机关表示与其他企业同属枝江市船舶工业园新联联合分会,该联合分会仅用于节日活动,不参与企业之间的经营、生产、管理。

从企业公示信息上看,各相关供应商的股东、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中不存在交叉或同一人的情况。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是湖北江通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持股比例仅为11.875%

(五)各相关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调查情况:

1.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船舶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船舶设计、制造、修理;船舶零配件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船舶修造、船舶改装与拆除;工业设计服务;钢结构工程施工(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

3.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船舶制造;船舶修理;船舶设计;船舶拆除;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船舶拖带服务;船舶改装;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贸易经纪;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船舶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船舶修造(不含采砂船);船舶拆解;船舶销售;船舶装饰;机械设备及船舶的零配件加工、销售;船用电器设备制造、销售;钢结构制作、安装;船舶及货物代理;钢材、矿产品(不含煤炭及国家限制、禁止与需许可事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经营范围来看,各相关供应商包含船舶修造、船舶修理、船舶拆除等方面。

(六)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船舶制造修理类资格证书核实情况:

2024827日,本机关向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船舶制造修理类资格证书原件到本机关进行核对。经核实,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船舶维修企业修理能力证书》由重庆市船舶修造行业协会出具,编号为2024017,该原件与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复印件一致。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船舶企业生产能力证书》由重庆市船舶修造行业协会出具,编号为2024019,该原件与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复印件一致。

从该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具有省(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省(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三级类及以上《一般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认可证书》来看,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书由重庆市船舶修造行业协会出具,满足该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七)各相关供应商报价清单及技术(质量)文件中差异表的核实情况:

2024827日,本机关向代理机构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提供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包含报价清单等详细信息的完整投标文件)。核对情况如下:

1.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报价为5798673.98元。

2.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报价为5799800.20元。

3.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报价为5799338.30元。

4.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报价为5798923.97元。

经核对,各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不相同,亦未呈现规律性差异。报价清单以及差异表,不论是从表格格式、表格内容、表格设置、差异说明、备注等各个方面均不能看出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质疑函》《质疑回复》《EMS邮寄记录》《投诉书》《招标文件》《三峡水库清漂转运趸船》《普通保洁船挂网资料关于投诉内容的说明》《回复》《澄清函》《情况说明》《说明函》《公告》《暂停通知》《投标文件》《核对照片》《调查通知书》《企业公示信息截图》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与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及统一联合会,存在串标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是否存在串标的行为应当从是否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是否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判断。经调查,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与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同为湖北江通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持股比例仅为11.875%,达不到控股的标准及目的,并且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与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不存在负责人为同一人以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况。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与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为同一公司股东的关系并不等同于双方存在互相控股以及管理关系。除此之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应向本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与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按照组织要求进行协同投标的事实,但投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目前本机关调查的证据来看,尚不能证明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与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是按照组织的要求进行的协同投标。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认为投诉涉及的四位相关供应商存在多次协同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对本项目投标存在串标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经本机关查明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船舶修造、船舶修理、船舶拆除等方面,属于同行企业。各采购人发布的采购活动中只要包含其经营范围的内容,上述相关供应商均可以自由参与,并无法律规定禁止同行参与经营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况且,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绝大多数供应商均是同一行业的企业,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的是普通保洁船以及转运趸船,上述四位相关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均满足本次采购需求,共同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多次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活动并不代表存在串标行为。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仅提供各相关供应商共同参与同一经营范围包含的采购活动的截图,并不能证明各相关供应商存在串标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认为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船舶制造修理类资格证书无法核实真伪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2024827日,经本机关核实奉节县华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船舶维修企业修理能力证书》以及《船舶企业生产能力证书》原件,上述两份证书原件盖有重庆市船舶修造行业协会鲜章,并且与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复印件一致。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未发布招标清单,其他投标单位是否提供雷同的项目报价清单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经本机关查明,采购人于2024614日所发布的招标公告附件显示,《招标文件》第10页至第18页中明确载明该项目采购所需的项目技术(质量)需求,对该项目的技术需求进行了详细列明;《三峡水库清漂转运趸船》中文件列表有《船体》《电气》《轮机》以及《三峡水库清漂转运趸船工程量清单》。《船体》文件夹中载有《船体招标图纸目录》《主要材料清单》等共计28项文件;《电气》文件夹中载有《电气招标图纸目录》《电气说明书》等共计12项文件;《轮机》文件夹中载有《轮机招标图纸目录》《轮机说明说》等共计16项文件;《三峡水库清漂转运趸船工程量清单》中附有《船体材料分项表(一)》《船体设备分项表(二)》《轮机设备分项表(三)》《轮机管路附件分项表(四)》、《轮机材料分项表(五)》、《电气设备分项表(六)》《内装主要材料设备表(七)》等共计7个详细表格。

根据2024615日采购人所发布的《普通保洁船挂网资料》显示,该附件文件列表有《船体》《电气》《轮机》以及《普通保洁船工程量清单》。《船体》文件夹中载有《船体招标图纸目录》《船体主要材料清单》等共计35项文件;《电气》文件夹中载有《电气招标图纸目录》《电气说明书》等共计9项文件;《轮机》文件夹中载有《轮机招标图纸目录》《轮机说明书》等共计17项文件;《普通保洁船挂网资料》中附有《船体材料分项表(一)》《轮机材料分项(二)》《轮机管路附件分项表(三)》《船体设备分项表(四)》、《轮机设备分项(五)》、《电气设备分项(六)》等共计6个详细表格。

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未发布招标清单的情况。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应时刻关注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公告,未能及时关注采购活动公告,属于供应商自身过错,与采购人无关。

另外,经本机关核实,各相关供应商的项目报价清单从表格格式、表格内容、表格设置、差异说明、备注等各个方面均不能看出存在雷同的情况。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关于投诉人认为业主单位并未就投诉事项1及投诉事项2进行正面回复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仅向采购人提供爱企查查询网络截图及枝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信息,拟证明相关供应商存在串标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若要达到投诉人的证明目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供相关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活动的证据,而投诉人提供的爱企查查询网络截图仅能证明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与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同为湖北江通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仅为11.875%,提供的枝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信息仅能证明枝江市人民政府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湖北宜昌船舶工业园的介绍信息,均达不到投诉人的证明目的。投诉人未能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未正面回复质疑事项4,并要求复核投标材料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质疑采购人未发布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清单,其他投标单位提供雷同的项目报价清单。经本机关查明,在投诉人提出质疑之前,采购人已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该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清单以及招标清单,不存在未发布招标清单的问题。投诉人因自身过失未及时关注该项目的采购公告不能认为是采购人的过错。

另外,经本机关核对各相关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各相关供应商的报价清单以及技术(质量)差异表从表格格式、表格内容、表格设置、差异说明、备注等各个方面均不能看出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

采购人也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质疑答复,而采购人的质疑答复是否属于正面回复取决于质疑供应商的主观判断,投诉人不服该质疑答复也向本机关进行了投诉。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奉节县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