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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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21
[ 发布日期 ]
2024-08-21
奉节财采〔2024〕1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奉节财采〔202415

奉节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4008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人和街16号(原国土局)第四层411413414

法定代表人:朱安军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奉节县中医院

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85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相关供应商: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四达路16号附19

法定代表人:何曲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奉节县中医院采购新院区物业管理服务(FJX24C00012

四、投诉受理

20247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奉节县中医院采购新院区物业管理服务(FJX24C00012)”项目对采购人奉节县中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相关供应商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安公司)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475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投诉。

202475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710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作出的情况说明,附带评审委员会的回复。

202475日,本机关向安安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79日,本机关收到安安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错误认定本单位废标(投标报价无效)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原因:有效性审查-报价唯一、投标报价计价单位不明确,无法理解其含义。

2.投诉事项2: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需我单位进行澄清,只在202462113:45对我单位联系进行短信通知,未电话通知,业主方及代理单位存在针对刁难区别对待。

3.投诉事项3:本项目2024621日发布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上一年度162人属于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为上一年度3372.446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存在虚假响应。

(二)投诉请求:

1.确认我单位的投标报价有效。

2.确认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无效。

3.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和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1.2024517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奉节县中医院采购新院区物业管理服务(FJX24C00012)”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46710:00,采取网上开标方式。

2.202465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将开标时间变更为202462110:00

3.2024624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于2024628日召集本项目评标专家进行了复评后,向投诉人进行了质疑回复,并将评标专家的回复意见附后。

4.202479日,安安公司向本机关寄送《投诉回复函》,函称其上一年度从业人员为162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3372.4460万元,不满足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的条件,满足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的条件,不存在虚假响应。

5.2024710日,采购人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采购人于2024628日召集本项目评标专家进行了复评后,向投诉人进行了质疑回复,并将评标专家的回复意见一并提供给本机关。

6.2024724日,本机关前往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该项目的全部投标材料、符合性汇总审查表以及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针对各投标单位的审查以及处理情况如下:

1)重庆市锋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转入保证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

2)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嘉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投诉人)、重庆市亨平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天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3)评标委员会给予所有报价不明确的投标人的澄清时间均为10分钟。

4)其中,投诉人系投标报价的计价单位不明确,并且《分项报价明细表》中计价单位也不明确。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无法理解该报价的含义,随即通过评标系统要求投诉人对于其投标报价进行澄清,并在13:45通过短信要求投诉人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处理,明确提醒若未及时澄清将会影响评审结果”。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直至评标结束都没有收到任何反馈信息。故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投诉人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

另外,关于投诉人的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是无效投标报价,并未提及是废标。

7.投诉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中载明的投标报价为“2597646.88元”,并未明确计价单位。即使结合后续的《分项报价明细表》也无法明确其投标报价的计价单位。

8.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投诉有关事宜的规定:

1)招标文件第3页载明最高限价(万元)为“267万元/年”,预算金额为“267万元/年”;

2)招标文件第5页针对未按时解密投标文件的规定为系统默认30分钟解密时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进行延长/变更解密时长”;

3)招标文件第21服务期”规定“3年(一年一签)”;

4)招标文件第24评审因素”中规定报价唯一,只能在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5)招标文件第25页规定澄清有关问题。对电子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在线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其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电子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内容以线下书面形式作出,文件电子化上传。投标人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并将澄清等文件扫描为PDF格式,上传至电子开标室的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中。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以上签署等文件都要以PDF格式上传到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澄清附件只允许一个文档上传,所有上传文件都应归到一个PDF文档当中)。”。

以上事实,有《质疑函》、《质疑回复》、《短信截图》、《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更正公告》、《情况说明》(采购人)、《回复函》(安安公司)、《回复函》(评标委员会)、《调查取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开标一览表》(19份)、《评标报告》、《符合性汇总审查表》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错误认定其废标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2024621日,该项目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采用网上开标的方式进行开标。因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中(开标一览表)未明确其计价单位,评标委员会结合其提供的《分项报价明细表》也无法明确其计价单位,随即通过评标系统要求投诉人对于其投标报价进行澄清,投诉人于当日13:45收到该短信,该短信要求投诉人及时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开评标大厅进行处理,并且载明若未及时澄清将会影响评审结果”。但投诉人直至评标结束都未在系统上反馈任何信息,也未联系评标委员会。

综合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中的事实依据,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争议点在于投诉人提供的报价是否产生歧义、该报价是否有效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能否要求投诉人对报价予以澄清说明、若投诉人未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结合调查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机关评析如下:

首先,招标文件第3招标项目内容”中明确载明该项目最高限价为“267万元/年”、资金来源”中明确预算金额为“267万元/年”,并且第24评审因素”中有效性审查-报价唯一”明确规定只能在预算金额和最高额限价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因此,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首先要控制在预算金额和最高额限价内,其次是有效报价,所谓有效报价,是指除了明确价格外,还应包括其计价单位,不能导致评标委员会产生歧义,不能存在选择性报价的可能。此外,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1页规定服务期”为“3年(一年一签)”,若投标人未明确计价单位,评标委员会本就可能产生其报价是3年或是2年亦或是1年的歧义,投标人就可能根据开标情况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报价,从而影响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倘若服务期只有1年,投诉人的报价尚可推断;但该项目服务期为3年,评标委员会在产生歧义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人予以明确计价单位是其法定职责,评标委员会没有义务去帮投标人推断计价单位。况且,招标文件中提及本项目预算以及最高限价时均明确了计价单位,也在评审因素”中明确了要求在预算金额和最高额限价内提供一个有效报价,不能选择性报价。投标人提供的《分项报价明细表》中也未明确计价单位,评标委员会无法理解其报价的含义也属正常情况。各投标人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其有效的投标报价,而不是反向要求评标委员会结合其提供的其他材料去推断计价单位。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之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是供应商针对采购人的需求提供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服务期为3年的情况下,仍未明确其报价的计价单位,应视为未对招标文件响应。

再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以及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当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况且,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事关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通过系统以及短信通知要求投诉人及时登录系统澄清的行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之规定,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计价单位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况且,发送的短信中也明确告知未及时澄清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自身承担。虽然《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该情形属于无效投标或废标的情况,但是评标委员会根据部门规章之规定,认为投标人未澄清的报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明确报价计价单位有助于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通过规定统一的计价单位,可以避免因单位不统一而导致的价格比较困难,从而确保所有供应商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况且,《招标文件》中也明确了最高限价”及预算金额”的计价单位,所有供应商均应按照要求明确计价单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投诉人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当日时刻关注开标情况,评标委员会已通过系统以及短信通知的方式通知投诉人及时进行澄清,已完成其通知义务。投诉人应在要求的时间完成澄清,但投诉人直至评标结束都未反馈任何情况,也未联系评标委员会。投诉人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澄清导致其投标被否决,不能当然的认为评标委员会存在过错。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认为预留的澄清时间不够、业主方以及代理单位未电话通知,存在刁难及区别对待的问题。本机关评析如下:

首先,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于必要的反馈时间,反馈时间的长短应根据需澄清事项的难易程度确定。该项目中,评标委员会仅仅是要求投诉人对其计价单位予以明确,并非是对于其招标文件进行长篇大论的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为保证开标顺利进行并结合现场的具体开标情况,预留10分钟澄清时间并无不妥。投诉人认为书面澄清需要拟好相关内容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再扫描上传流程繁琐,预留的10分钟不合理。本机关认为,作为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当天本就要时刻关注开标、评标的实时情况,做好一切准备。投诉人内部签字、盖章流程缓慢系投诉人自身原因,与评标委员会无关。况且,如扫描上传时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未及时上传,也可及时向评标委员会以及业主、代理机构反映,但投诉人直至评标结束都未在系统中反馈任何信息,说明开标当时投诉人没有关注系统信息,即使评标委员会预留再多时间也无任何实际意义。

其次,招标文件第25页规定澄清有关问题。对电子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在线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要求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并非业主方及代理机构。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在线”的方式向投标人发出通知,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强制性规定必须要通过电话通知,本次政府采购本就是通过网上在线开标的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通过系统以及短信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已完成其通知义务,符合文件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且,评标委员会预留给所有未明确报价的供应商的澄清时间均是10分钟,不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

最后,招标文件第5页针对未按时解密投标文件的规定为“系统默认30分钟解密时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进行延长/变更解密时长”,业主及代理机构为保证本次采购能够顺利进行,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变更解密时长,通知投标人登录解密符合文件规定。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根据需澄清的事项预留的时长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并且,为满足开标条件,业主及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延长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长并无不妥。若评标委员会已履行完毕其通知义务,还要额外增加评标委员会的通知义务,则会导致政府采购活动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各供应商作为投标人均应时刻关注参与项目的实时信息,因自身原因导致错过澄清,应承担其不利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认为安安公司存在虚假响应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之规定,中型企业需要满足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以及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安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数据为上一年度从业人员为162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3372.4460万元”,安安公司不满足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仅满足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因此,安安公司填写的数据满足小型企业”的条件,并非虚假响应。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奉节县财政局

2024812

奉节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8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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