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财采〔2024〕17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4010
一、投诉人
名称:成都聚文万嘉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318号1栋3单元6层602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林溪康城1111号
法定代表人:田虎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重庆市奉节中学校
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魏家社区桐凤路99号
负责人:王立常
被投诉人2:重庆市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方康中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奉节中学校教学设备-空调采购项目(FJX23A00097)
四、投诉受理
2024年7月30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奉节中学校教学设备-空调采购(FJX23A00097)”项目对采购人重庆市奉节中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重庆市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投诉。
2024年7月31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年8月7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年7月31日,本机关向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年8月7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年7月31日,本机关根据投诉处理情况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遂向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未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采购相关标准。
2.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中“项目业绩3.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类似本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空调安装及供货合同,提供1个得2分,提供2个得4分,本条最多得4分”。该评审因素要求合同业绩金额50万以上,是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
3.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中“技术部分1所投3P挂式空调产品额定制冷量在7250的基础上,每增加25W加2分,本条最多加4分;3所投3P挂式空调产品额定制热量在9400W的基础上,每增加100W加2分,本条最多加4分”。我司理解为指定某一供应商的空调产品。在技术层面上额定制冷量增加25W及额定制热量增加100W如此详细的技术参数,为何不是额定制冷量的15W、35W、45W及额定制热量的150W,200W还是指定供应商的产品刚好满足评审评分的25W乘2及100W乘2的基数参数。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1.进一步明确采购项目需求,修改采购通知书后重新发布文件组织采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因此,我公司要求立即暂停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1.2024年5月13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奉节中学校教学设备-空调采购项目(FJX23A00097)”的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4年6月3日10:00,采取网上开标方式。
2.2024年5月15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补遗公告(一),对《招标文件》进行了部分调整。
3.2024年5月24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附件《补遗(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以及“评审因素”等作了调整。
4.2024年5月30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附件《暂停通知》,暂停该项目招投标工作。
5.2024年6月24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附件《恢复开标的通知》,恢复该项目开标,将投标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变为2024年7月11日北京时间10:00。
6.2024年7月8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附件《补遗(三)》,将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年7月30日北京时间10:00。
7.2024年7月18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上传《补遗(四)》,将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年8月12日北京时间10:00。
8.2024年8月1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补遗五,并上传附件,暂停该项目招投标工作。
9.另查明,有三家以上潜在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技术部分”的要求。
10.《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将“项目业绩3.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类似本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空调安装及供货合同,提供1个得2分,提供2个得4分,本条最多得4分”作为加分条件。
以上事实,有《质疑函》、《质疑回复》、《投诉书》、《招标文件》、《投诉答复》、《说明》、《补遗》、《补遗(二)》、《暂停通知》、《恢复开标的通知》、《补遗(三)》、《补遗(四)》、《补遗(五)》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未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采购相关标准的问题。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的规定,该文件仅要求各采购人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应用,并非强求各采购人只要涉及到包装就必须采用该文件中的标准。并且,该文件规定,如果采购人对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有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才应当载明具体的包装要求。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认为供应商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能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对包装进一步作出明确要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规定,所谓“绿色发展”,是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努力方向以及美好愿望。按照空调销售行业的习惯,每台空调自出厂时就自带包装,其包装的制作进度与空调一致甚至超出。若按投诉人所说,要求采购人在空调自带包装且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另外对包装或运输额外作出要求,实际上是更有违“绿色发展”原则,更加没有落实“绿色发展”的政策。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之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超出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当然有权不作出要求。况且,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标准本就不是该采购项目的重点。
综上所述,采购人有权根据其自身实际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标准并非该采购项目的重点。投诉人也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采购人未落实“绿色发展”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设置合同业绩金额50万以上,歧视潜在供应商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招标文件》第18页“商务部分”中“项目业绩”设置“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类似本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空调安装及供货合同,提供1个得2分,提供2个得4分,本条最多得4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虽然采购人未以特定行业或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是以“类似本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但是,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采购人明确要求“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实质上是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了评审因素,存在对潜在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加分条款”的设置存在指定供应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采购人有权直接引用相关行业标准。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满足该项目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在三家以上。
其次,该条款属于额外加分条款,并不是资格条件。“加分条款”的设置是为了保证采购人在预算资金内采购到最符合本次采购需求的商品,其加分分值也在合理区间范围内。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之规定,采购人明确加分的区间以及量化指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指定供应商的情况。若按投诉人所说,精确为“25W及其倍数”或“100W及其倍数”是在指定其他供应商的话,采购人精确为任何瓦数及其倍数都涉嫌指定特定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未就采购人指定特定供应商的情况举示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采购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项目具体特点设置加分条件是采购人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该加分条件已明确区间以及量化指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仅以技术参数过于详细就认为采购人在指定特定供应商,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因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奉节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奉节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