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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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13
[ 发布日期 ]
2023-07-31
奉节财采〔2023〕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市奉节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项目)

奉节财20231

奉节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3001

一、投诉人

名称:定州盛利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庞村镇东坂村

法定代表人:王岭执行董事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奉节县林业局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341

法定代表人:肖功勋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奉节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FJX22C00050]

四、投诉受理

2023116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政府采购投诉书》。投诉人就重庆市奉节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FJX22C00050]项目对采购人奉节县林业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3117日正式受理。

2023117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3129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3117日,本机关根据投诉处理情况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遂向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期对其质疑函进行答复,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超出法定期间。

2.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46%)能力(20分)投标人或其总公司近三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安全技术支持或服务企业/单位/机构推荐名单,提供证明资料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审内容要求提供的资料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微小企业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根据投诉人调查,优质服务企业名单只有16家,对于微小企业来说,这是变相的提高了门槛,阻扰了各大供应商参与竞标。

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46%)能力(20分)投标人或其总公司获得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和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审因素与本次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并没有关联,阻扰了各大供应商参与竞标。

4.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46%)能力(20分)投标人或其总公司获得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原创漏洞证明,提供2个得1分,每多提供一个加0.5分,此项满分3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审因素与本次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并没有关联,阻扰了各大供应商参与竞标。

(二)投诉请求

1.取消该项目的采购中标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追究采购人的责任。

2.取消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46%)能力(20分)投标人或其总公司近三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安全技术支持或服务企业/单位/机构推荐名单,提供证明资料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3.取消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46%)能力(20分)投标人或其总公司获得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和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4.取消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46%)能力(20分)投标人或其总公司获得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原创漏洞证明,提供2个得1分,每多提供一个加0.5分,此项满分3分,未提供不得分。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1.20221220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重庆市奉节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FJX22C00050]”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3110日。

2.2023110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重庆市奉节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FJX22C00050]”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3.20221229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以及重庆复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寄出质疑函。20221230日,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

4.2023110日,采购人向投诉人寄出质疑答复。

5.“重庆市奉节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FJX22C00050]”项目是基于近几年来重庆主城以及周边区县地区的森林火灾情况而发起的政府采购活动,主要是为实现对火情火灾自动识别、实时监控、精准定位、及时报警等目的,确保森林草原的生态安全。

6.另查明,本次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或其总公司近三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或服务企业/单位/机构推荐名单提及的省级并没有局限于重庆市。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回复函》、《邮寄单》、《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全力推进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林防〔2023〕36号)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时间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20221229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以及重庆复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寄出质疑函。

20221230日,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期间应当是202313日至2023111日。采购代理机构在202319日作出质疑答复并在2023110日寄出,符合该规定。另外,《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规定时间限制,是为了保障相关供应商的质疑权利,但“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不代表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作出送达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邮件在途时间并不能算在期间内。因此,本机关认为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质疑答复并及时寄出,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46%)能力(20分)投标人或其总公司近三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安全技术支持或服务企业/单位/机构推荐名单,提供证明资料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审内容要求提供的资料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微小企业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本次采购活动是重庆市林业局为全力有序推进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实时监控工作而下达给各区县的工作任务,进而保障全市及周边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以及生态环境。因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采购人对参加项目的供应商有较高要求并无不妥。另外,该条件仅为加分条件,不是资格条件,并且满足的供应商也有3家以上,不存在对微小企业设置门槛的问题。其次,该加分条件中提到的省级及以上并没有仅限制于重庆本地获奖企业,对全国各地企业都没有设置任何资格门槛。再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本质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在满足招标条件的供应商中评出最适合履行该项目的供应商,最终实现采购目的。

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关于投诉事项34,关于投诉人认为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46%)能力(20分)投标人或其总公司获得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和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以及投标人或其总公司获得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原创漏洞证明,提供2个得1分,每多提供一个加0.5分,此项满分3分,未提供不得分。的设置与本项目没有关联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本次采购活动是采购监控以及网络安全相关的设备,用于实现火情自动识别、精准定位、及时报警等功能。其次,该项目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平台、系统运行、数据储存、数据传输等均需要信息安全保证。入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和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的支撑单位,证明其信息安全保证能力。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以及项目具体特点设置评审因素。采购人根据森林草原火灾防控以及监控平台建设的特殊性、重要性所设置的上述评审因素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34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全力推进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林防〔2023〕36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奉节县财政局

                     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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