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财采〔2022〕1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2004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新万帮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10-6
法定代表人:冉政,执行董事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奉节县人民医院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康宁社区2号
法定代表人:史克祥
被投诉人2: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阳光佳苑A5幢23-4
法定代表人:范传民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奉节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项目
四、投诉受理
2022年7月22日,投诉人重庆新万帮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采购人奉节县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奉节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项目”提出投诉。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
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奉节县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投诉内容进行说明。同日,经本机关审查以及投诉处理工作的需要,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人员结构”中“拟任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医院类似项目五年及以上物业管理经验,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有效的物业管理部门经理资质证书(证书上注明工作单位与投标人名称需一致),满足要求得3分,不满足得0分。”、“投标人所派人员具有高级消毒工程师或高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每一个得3分,最高得6分”、“投标人所派人员具有医院消毒清洁养护施工服务证书(证书上注明工作单位与投标人名称需一致)的,一个得2分,此小项最高得6分。”“项目负责人提供用户证明函及近2年的社保交纳凭证;公司职工提供证书扫描件及近2年的社保交纳凭证,原件备查。”这3条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企业实力”“投标人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该条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3.投诉事项3: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体系认证”“投标人具有有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认证范围须为物业管理并涵盖医院。提供每项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的得4分,满分12分,不提供不得分。”该条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4.投诉事项4: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综合能力”“3、投标人具有有效SB/T 10595规范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为医院消毒清洁服务得8分,不提供或认证范围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该条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二)投诉请求:
还给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投标环境,设置太多太监门槛,是量身为某家公司打造,明显的是有指向性,依法修改删除招标文件中不合理评审因素。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1.2022年6月10日,采购人奉节县人民医院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奉节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项目(FJX22C00016)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1150400.00元,开标时间为2022年7月1日上午10:00点。
2.2022年6月27日,采购人因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8号),本项目需对采购文件中小微企业报价扣减比例进行调整。采购人就“奉节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项目”暂停招标,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暂停招标公告。
2022年7月11日,采购人就“奉节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项目(FJX22C00016)”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将开标时间更正为2022年8月3日 10:00点。
3.2022年6月21日,投诉人向采购人就该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2年6月2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4.2022年7月27日,投诉人不满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政府采购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年7月22日正式受理。
5.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向该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要求对投诉事项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
6.经本机关审查,认为该项目有必要等到投诉事宜处理完毕后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7.2022年7月28日,采购人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2022年8月3日,采购代理机构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
8.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人员结构”设置“拟任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医院类似项目五年及以上物业管理经验,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有效的物业管理部门经理资质证书(证书上注明工作单位与投标人名称需一致),满足要求得3分,不满足得0分。”加分项目,该项目中要求拟任的项目经理需同时满足“具有医院类似项目五年及以上物业管理经验”、“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有效的物业管理部门经理资质证书”三项条件才能获得3分,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分值设置并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于潜在投标人过于严苛。
另外,奉节县人民医院作为二甲医院以及对新冠疫情的防控,本次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消毒、清洁相关证书的加分项也是根据本次采购活动的需求所制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9.经本机关核实,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是采购劳动派遣服务,由中标人派遣相关清洁人员及管理人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清洁、消毒等相关工作。因此,作为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当首先是拥有劳动派遣资质的单位,具有劳动派遣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人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设置为资格条件,而不是加分条件。如未根据本次招标性质设置特定条件,采购人与不具有《劳动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中标人签订合同是变相允许无证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10.经查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三体系认证(即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针对企业的结构体系、产品、服务、卫生、人员管理的实力认证,也满足本次政府采购的要求。另外,三体系认证的申请条件仅需要满足以下三点即可:(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独立法人授权的组织;(2)按照所申请的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3)已经按照文件化的体系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在进行认证审核前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至少一次管理评审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以上条件并未对中小企业设置任何门槛,但招标文件中对于三体系认证证书的分值比例设置较大。
11.对于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供SB/T 10595规范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为医院消毒清洁服务的问题。本机关认为,自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国对于医院、医疗设备、消毒、清洁、疫情防控等方面十分重视,虽说目前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但也有部分地区发生中、小规模的疫情。因此,采购人根据国家防控疫情以及本次采购活动的实际需要、具体特点,设置该加分条件也是符合国家防疫政策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但分值设置较高。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邮寄单》、《送达回证》、《投诉答复》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要求提供的人员配置要求、所需相关证书以及社保交纳凭证问题。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中要求拟任的项目经理需同时满足“具有医院类似项目五年及以上物业管理经验”、“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有效的物业管理部门经理资质证书”三项条件才能获得3分,对潜在投标人过于严苛,并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设置所派人员具有高级消毒工程师或高级清洁管理师、医院消毒清洁养护施工服务证书的相关加分项,是基于医院的卫生消毒要求以及国家防控疾病传染的基本政策,本项目设置该加分项并无不妥;本项目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已经设置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条件,不宜再设置关于人员社保相关的加分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设置“投标人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加分项违反《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机关认为,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是针对医院清洁、消毒的服务,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工作,其本质是劳务派遣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应当首先是拥有劳动派遣资质的单位,具有劳动派遣的资格,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应当将“投标人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设置为资格条件,而不是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特定行业或需取得相关资质、营业资格的服务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该行业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如采购人在本项目中未根据行业性质设置相关资格条件,则会导致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该行为系变相允许无证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将应当设置为资格条件的项目设置为加分条件,未与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相符合,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认为设置三体系认证证书并且证书认证范围须为物业管理并涵盖医院的加分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本机关查明,三体系认证证书是针对企业的结构体系、产品、服务、人员管理、卫生安全的实力认证,具有上述证书的供应商更能有效地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并且该项目本就是采购医院清洁、消毒服务,采购人要求提供三体系认证证书也与实际需要、合同履行相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三体系认证证书是对企业产品、服务、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证书。三体系认证证书并不属于禁设置证书,该加分项目的设置也是为了保证供应商的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购人设置该加分项的行为并无不妥。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投诉人认为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SB/T 10595规范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需要为医院消毒清洁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本机关查明,该证书系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认证通过采用SB/T 10595-2011《清洁服务行业经营服务评价》标准进行认证的,是对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的综合评价。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也可以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并且该证书与本次政府采购的实际需求与具体特点相适应,也能体现出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因此,该加分项目的设置并无不妥。另外,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目的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择优采购,如具有该证书,则证明供应商更能有效地完成、履行本次采购活动,落实国家防控疫情的相关政策。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因投诉事项1、2成立,可能会影响本次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奉节县财政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