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2022003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新佰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东城大道256号附220号
法定代表人:吴慧金,执行董事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奉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方宇
被投诉人2:重庆拓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两江新区鸳鸯街道金开大道1218号6幢5-9
法定代表人:游玉琪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
四、投诉受理
2022年6月2日,投诉人重庆新佰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对采购人奉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拓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向本机关提出政府采购投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2年6月6日正式受理。
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向该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要求对投诉事项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就本项目所采购的全部货物提供样品一只并附带检测报告。投诉人认为采购人没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设定的大样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重庆区外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妨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2.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3商务部分(28%)一、企业信誉:12分1、投标人获得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2、投标人获得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3、投标人获得B/T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上述三体系认证证书属禁止设置证书,三体系认证证书设置为投标人具有,更是属排斥不具有的中小企业,因此上述三体系认证证书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3商务部分(28%)一、企业信誉:12分4、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中国节能减排环保企业认证,得2分;5、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企业认证,得2分;以上要求投标人具有资质证书属于违规设置,挡住了国家着重扶持的小微企业,使潜在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无法正常参与公平竞争。排斥了所有的供应商和经销商。
4.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第三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3商务部分(28%)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七星以上证书的得6分,少一星减1分,减完为止,提供官网查询凭证,不提供不得分。以上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七星以上证书的得6分,少一星减1分,减完为止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属于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挡住了国家着重扶持的小微企业,使潜在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无法正常公平参与公平竞争。
(二)投诉请求
为了促进市场有序健康、良好发展,提高市场竞争的活力,综上所述,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和对企业负责的精神,我司特请求贵局监管部门依法秉公监督此项目的公平性,依法查处此项目采购文件中的违规设置,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修正招标文件,共同维护市场的发展。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1.2022年4月28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项目编号:FJX22A00012)的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10:00点。
2.2022年5月11日,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点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进行部分修改,并发布更正公告(一)。
2022年5月13日,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五点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账户”进行修改,并发布更正公告(二)。
2022年5月13日,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五点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账户”进行修改,并发布更正公告(三)。
2022年5月17日,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第二篇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及项目商务要求进行修改(基于质疑),并发布更正公告(四)。
3.2022年5月16日,投诉人就“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的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质疑答复, 2022年5月17日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四)。
4.2022年6月2日,投诉人不满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政府采购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年6月6日正式受理。
5.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向该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要求对投诉事项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
6.经本机关审查,认为该项目有必要等到投诉事宜处理完毕后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7.2022年6月13日,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8.2022年6月27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取证,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向本机关提供该项目的《评标报告》、《评分表》等证据材料。
9.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是针对农村日常生活垃圾的分类,有助于农村生活、生态环境的改善。因此本项目对于货物的质量要求较高,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所以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货物样品以及检测报告。
10.经查明,投诉人所述三体系认证(即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B/T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针对企业的结构体系、产品、服务、人员管理、改进产品性能、实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实力认证。另外,三体系认证的申请条件仅需要满足以下三点即可:(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独立法人授权的组织;(2)按照所申请的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3)已经按照文件化的体系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在进行认证审核前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至少一次管理评审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以上条件并未对中小企业设置任何门槛。
11.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第3点商务部分“4、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中国节能减排环保企业认证,得2分;5、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企业认证,得2分”,上述企业认证证书经本机关核实,只有生产厂商能够申请获得,经销商以及供应商无法获取。该评分项的设置未按照采购需求与事项项目目标有关的因素确定。另外,本机关审查该项目的《评标报告》、《评分表》后发现,第一中标人与第二名在该评分项上获得评分。
12.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第3点商务部分“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七星以上证书的得6分,少一星减1分,减完为止,提供官网查询凭据,不提供不得分”。政府采购活动中,售后服务是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后续保障,所以采购人对售后服务的标准引用国家标准。
另外,本项目的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投诉后,并未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上述事实,有《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一)》、《更正公告(二)》、《更正公告(三)》、《更正公告(四)》、《政府采购质疑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评标报告》、《评分表》、《签到表》、《情况说明》、《送达回证》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要求提供货物样品这一行为没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重庆区外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妨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本项目主要针对我县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对于农村生活、生态环境的改善有重大影响,故对货物质量有较高的要求,所以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来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项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无不妥。另外,该项目并未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任何门槛,也未针对重庆区外企业设置不平等的门槛条款,并且投诉人系重庆本地企业,不存在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认为三体系认证不能作为加分项,属于禁设置证书,排斥不具有上述证书的中小企业,因此上述三体系认证证书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三体系认证证书是针对企业的结构体系、产品、服务、人员管理、改进产品性能、实现节能降低、环境保护的实力认证,具有上述证书的供应商更能有效地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并且该项目本就是采购环保设备,采购人要求提供三体系认证证书也与实际需要、合同履行相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三体系认证证书是对企业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证书。三体系认证证书并不属于禁设置证书,该加分项目的设置也是为了保证供应商的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购人设置该加分项的行为并无不妥。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已查清投诉事项2。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认为中国节能减排环保企业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企业认证证书的加分项目设置使潜在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无法正常参与公平竞争,排斥了所有的供应商和经销商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本次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第3点商务部分中设置的“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中国节能减排环保企业认证,得2分;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企业认证,得2分”。从字面意思表述中,“具有有效的中国节能减排环保企业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企业认证”应理解为只有具有上述认证的企业才能获得该项评分,而不是“具有生产厂家授权持有”的企业也能获得该项评分。实践中,上述证书只能由生产厂家申请并且满足条件后获取,普通经销商或代理商无法取得,该加分项目的设置排斥了大部分潜在供应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并且该项评分设置的权重过高,可能影响本次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投诉人认为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七星以上证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属于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有悖于国家着重扶持的小微企业,使潜在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无法正常公平参与公平竞争的问题。经本机关查明,售后服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实现采购目的的重要保障,并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项目编号:FJX22A00012]中评审因素设置中国节能减排环保企业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企业认证证书不符合采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因投诉事项3成立,可能会影响本次采购结果。认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奉节县财政局
2022年 7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