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垃圾处置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渝价〔2011〕315号 |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民:6元/户.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元/人.月;其他商业门店(网点):营业面积200㎡以下:0.44元/平方米.月、营业面积200㎡~500㎡:0.4元/平方米.月、营业面积500㎡~1000㎡:0.36元/平方米.月、营业面积1000㎡以上:0.32元/平方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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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渝价〔2001〕339号,渝价〔2009〕442号,渝财规〔2018〕9号 |
具体收取标准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确定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另行公布,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