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城市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统计表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对应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项编码 | 对应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项名称 | 是否公开(1:公开;0不公开) | 不公开原因 | 是否简易处罚(1 是;0 否) |
1 | 李伦发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1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4年1月2日9时22分,李伦发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347号移民局西侧负一层27号奉节脐橙肖姐门市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1月2日9时22分,李伦发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347号移民局西侧负一层27号奉节脐橙肖姐门市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03 | 2024/01/02 | 2024/01/02 | 2024/01/02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 | 余运平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2 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4年1月2日9时34分,余运平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移民局西侧负一层26号小余奉节脐橙门市前人行道上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摆卖脐橙)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1月2日9时34分,余运平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移民局西侧负一层26号小余奉节脐橙门市前人行道上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摆卖脐橙)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03 | 2024/01/02 | 2024/01/02 | 2024/01/02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 | 朱根美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3 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4年1月2日14时25分,朱根美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22号附9号奉节脐橙直营店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1月2日14时25分,朱根美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22号附9号奉节脐橙直营店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03 | 2024/01/03 | 2024/01/03 | 2024/01/03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 | 沈正高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4 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4年1月2日14时42分,沈正高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4号移民局西侧梯道下3号奉节脐橙余五妹直营店门市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1月2日14时42分,沈正高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4号移民局西侧梯道下3号奉节脐橙余五妹直营店门市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03 | 2024/01/03 | 2024/01/03 | 2024/01/03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 | 李贵元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5 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4年1月2日15时26分,李贵元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兴隆巷6号日杂用品超市门市前人行道上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摆卖脐橙)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1月2日15时26分,李贵元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兴隆巷6号日杂用品超市门市前人行道上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摆卖脐橙)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03 | 2024/01/03 | 2024/01/03 | 2024/01/03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 | 袁美延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6 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4年1月4日9时37分,袁美延在奉节县永安街道兴隆巷4号如意水果坊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1月4日9时37分,袁美延在奉节县永安街道兴隆巷4号如意水果坊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03 | 2024/01/04 | 2024/01/04 | 2024/01/0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 | 杨传碧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7 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4年1月2日15时26分,杨传碧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兴隆巷5号草堂脐橙杨姐门市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1月2日15时26分,杨传碧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兴隆巷5号草堂脐橙杨姐门市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03 | 2024/01/04 | 2024/01/04 | 2024/01/0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8 | 邓江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8 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1月8日10时16分,邓江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府大道奉师附小一分校前城市道路上实施了驾驶车辆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渣土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1月8日10时16分,邓江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府大道奉师附小一分校前城市道路上实施了驾驶车辆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渣土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2 | 2024/01/08 | 2025/01/08 | 2025/01/08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9 | 黄兴军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16 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1月15日10时30分,黄兴军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小学南侧万胜路辅路上,实施了驾驶车辆未按照批路线清运建筑渣土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1月15日10时30分,黄兴军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小学南侧万胜路辅路上,实施了驾驶车辆未按照批路线清运建筑渣土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2 | 2024/1/15 | 2025/1/15 | 2025/1/15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10 | 罗道元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23 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4年1月19日9时30分,罗道元在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报国路8号实施了设置经营性摊点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一般。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1月19日9时30分,罗道元在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报国路8号实施了设置经营性摊点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一般。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03 | 2024/1/25 | 2025/1/25 | 2025/1/25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11 | 溧阳市廷烨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481MA1XTE9A4B | 史浩军 | 身份证 | 320423195712012215 | 渝(奉)城罚决字〔2024〕25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2024年1月22日10时27分,溧阳市廷烨建设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奉节县西部新区体育场及游泳馆建设项目前城市道路上实施了未保持奉节县夔州街道奉节县西部新区体育场及游泳馆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1月22日10时27分,溧阳市廷烨建设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奉节县西部新区体育场及游泳馆建设项目前城市道路上实施了未保持奉节县夔州街道奉节县西部新区体育场及游泳馆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3 | 2024/01/26 | 2025/01/26 | 2025/01/26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12 | 石先元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24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4年1月25日10时17分,石先元在重庆市奉节县诗仙东路实施了设置经营性车载摊点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一般。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予以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1月25日10时17分,石先元在重庆市奉节县诗仙东路实施了设置经营性车载摊点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一般。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处罚。 | 0.03 | 2024/01/25 | 2025/01/25 | 2025/01/25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13 | 王元共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29号 | 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2024年1月31日10时2分,王元共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64号经络理疗门市前人行道上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1月31日10时2分,王元共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64号经络理疗门市前人行道上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予以处罚。 | 0.1 | 2024/02/01 | 2025/02/01 | 2025/02/01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14 | 孔令和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27号 | 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2024年1月30日1时10分,孔令和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竹园路天佑公园城售房部前人行道上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罚款 | 2024年1月30日1时10分,孔令和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竹园路天佑公园城售房部前人行道上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7 | 2024/02/02 | 2025/02/02 | 2025/02/02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15 | 胡从宪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33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4年3月12日10时33分,胡从宪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西路船山街实施了在城市道路上撒漏固体物质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3月12日10时33分,胡从宪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西路船山街实施了在城市道路上撒漏固体物质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3/14 | 2025/03/14 | 2025/03/1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16 | 四川明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108MACU9PTN6X | 潘家艳 | 渝(奉)城罚决字〔2024〕35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2024年3月18日10时37分,四川明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移动公司调度项目实施了未保持建筑工地的进出路口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3月18日10时37分,四川明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移动公司调度项目实施了未保持建筑工地的进出路口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3/19 | 2025/03/19 | 2025/03/1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17 | 刘金璋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36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2024年3月22日8时30分,刘金璋重庆市奉节县诗城路153号实施了开挖道路后未及时清除渣土保持路面清洁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3月22日8时30分,刘金璋在重庆市奉节县诗城路153号实施了开挖道路后未及时清除渣土保持路面清洁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 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3/26 | 2025/03/26 | 2025/03/26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18 | 李森林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84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3年2月24日9时17分,李森林在重庆市奉节县明良街人行道实施了在主干道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一般,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3年2月24日9时17分,李森林在重庆市奉节县明良街人行道实施了在主干道两侧设置经营性摊点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一般,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3 | 2023/03/24 | 2024/03/24 | 2024/03/2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19 | 刘实均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145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3年5月11日10时42分,刘实均在重庆市奉节县明良街辽宁小学旁,实施了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明良街(次干道)辽宁小学旁设置经营性摊点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3年5月11日10时42分,刘实均在重庆市奉节县明良街辽宁小学旁,实施了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明良街(次干道)辽宁小学旁设置经营性摊点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3 | 2023/05/11 | 2024/05/11 | 2024/05/11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0 | 郭小平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212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2023年5月19日8时12分,郭小平在奉节县诗城西路北翔街段库岸综合治理工地入口,实施了未保持建筑工地周边环境清洁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3年5月19日8时12分,郭小平在奉节县诗城西路北翔街段库岸综合治理工地入口,实施了未保持建筑工地周边环境清洁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3/07/28 | 2024/07/28 | 2024/07/28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1 | 萧鹏程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250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3年8月8日14时58分,萧鹏程在重庆市奉节县诗城西路,实施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撒漏其他固体物质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3年8月8日14时58分,萧鹏程在重庆市奉节县诗城西路,实施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撒漏其他固体物质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 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3/08/08 | 2024/08/08 | 2024/08/08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2 | 周传洪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269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 2023年8月8日21时30分,周传洪在重庆市奉节县诗城西路燑家院子老火锅,实施了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3年8月8日21时30分,周传洪在重庆市奉节县诗城西路燑家院子老火锅,实施了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3 | 2023/08/15 | 2024/08/15 | 2024/08/15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3 | 郭绪波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284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2023年8月18日9时17分,郭绪波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西路体育馆北侧人行道,实施了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人行道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3年8月18日9时17分,郭绪波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西路体育馆北侧人行道,实施了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人行道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 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3/08/22 | 2024/08/22 | 2024/08/22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4 | 王功发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298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3年8月28日10时0分,王功发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金橙街38号门市,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回收废品行为。该行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3年8月28日10时0分,王功发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金橙街38号门市,实施了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回收废品行为。该行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3 | 2023/08/28 | 2024/08/28 | 2024/08/28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5 | 韩波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361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3年10月24日9时40分,韩波在重庆市奉节县万胜路飞洋世纪城13号门店,实施了临街门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3年10月24日9时40分,韩波在重庆市奉节县万胜路飞洋世纪城13号门店,实施了临街门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3/10/30 | 2024/10/30 | 2024/10/30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6 | 罗定兴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364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2023年10月24日9时42分,罗定兴在重庆市奉节县万胜路飞洋世纪城发茂钢材,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堆放物品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3年10月24日9时42分,罗定兴在重庆市奉节县万胜路飞洋世纪城发茂钢材,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堆放物品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 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3/10/25 | 2024/10/25 | 2024/10/25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7 | 王永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365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3年10月26日9时34分,王永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体育馆西侧城市道路设施上,实施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撒漏固体物质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3年10月26日9时34分,王永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体育馆西侧城市道路设施上,实施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撒漏固体物质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 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3/10/26 | 2024/10/26 | 2024/10/26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8 | 万先英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401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3年11月21日9时35分,万先英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滨江新城A4楼下人行道上,实施了未经审批占道经营小吃行为。该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3年11月21日9时35分,万先英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滨江新城A4楼下人行道上,实施了未经审批占道经营小吃行为。该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3 | 2023/11/23 | 2024/11/23 | 2024/11/23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29 | 金书凯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403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2023年11月21日8时3分,金书凯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东路64号,实施了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木制货架)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四)项 | 罚款 | 2023年11月21日8时3分,金书凯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东路64号,实施了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木制货架)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 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3/11/21 | 2024/11/21 | 2024/11/21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0 | 夏建川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3〕454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3年12月24日9时39分,夏建川在重庆市奉节县英才街夏师傅汽修门前,实施了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3年12月24日9时39分,夏建川在重庆市奉节县英才街夏师傅汽修门前,实施了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3/12/25 | 2024/12/25 | 2024/12/25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1 | 王小华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39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2日12时39分,王小华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天佑售楼部东侧,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罚款 | 2024年3月22日12时39分,王小华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天佑售楼部东侧,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2.25 | 2024/04/08 | 2025/04/08 | 2025/04/08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2 | 重庆市跃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36MA61CBU13F |
杨光国 | 渝(奉)城罚决字〔2024〕34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2024年3月10日10时20分,重庆市跃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府大道高铁时代城1街区旁横三路在建工地,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议立案调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罚款 | 2024年3月10日10时20分,重庆市跃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府大道高铁时代城1街区旁横三路在建工地,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4/09 | 2025/04/09 | 2025/04/0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3 | 冉凤梅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51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 2024年4月15日10时20分,冉凤梅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竹园路84号B13号楼东面1号,实施了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4月15日10时20分,冉凤梅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竹园路84号B13号楼东面1号,实施了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4/16 | 2025/04/16 | 2025/04/16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4 | 涂存龙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41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3月26日15时22分,涂存龙在奉节县西部新区纵三路南桥头,实施了驾驶车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3月26日15时22分,涂存龙在奉节县西部新区纵三路南桥头,实施了驾驶车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2 | 2024/04/17 | 2025/04/17 | 2025/04/1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5 | 刘祥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43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3月25日22时35分,刘祥在奉节县夔州街道桂园路职教中心北侧城市道路上,实施了驾驶车辆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3月25日22时35分,刘祥在奉节县夔州街道桂园路职教中心北侧城市道路上,实施了驾驶车辆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3 | 2024/04/17 | 2025/04/17 | 2025/04/1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6 | 奉节县聚财再生资源回收站 | 个体工商户 | 92500236MA5Y0K6BXH | 文书 | 渝(奉)城罚决字〔2024〕30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2024年3月3日10时50分,奉节县聚财再生资源回收站在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东路5号桥东北侧(幸福中学对面),实施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议立案调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3月3日10时50分,奉节县聚财再生资源回收站在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东路5号桥东北侧(幸福中学对面),实施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2 | 2024/04/17 | 2025/04/17 | 2025/04/1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7 | 谢爽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46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3月26日0时19分,谢爽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府大道中泰·天澜府项目前城市道路上,实施了驾驶车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3月26日0时19分,谢爽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府大道中泰·天澜府项目前城市道路上,实施了驾驶车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3 | 2024/04/17 | 2025/04/17 | 2025/04/1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8 | 王元共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53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2024年4月18日8时13分,王元共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20号春天百货门市前人行道上,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行为,该行为已造成行人无法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4月18日8时13分,王元共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20号春天百货门市前人行道上,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行为,该行为已造成行人无法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4/19 | 2025/04/19 | 2025/04/1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39 | 朱家娟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40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2024年3月19日10时11分,朱家娟在重庆市奉节县步云街31号,实施了擅自挖掘人行道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3月19日10时11分,朱家娟在重庆市奉节县步云街31号,实施了擅自挖掘人行道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4/17 | 2025/04/17 | 2025/04/1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0 | 黄雅兰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38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3月25日前,黄雅兰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22栋1-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 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3月25日前,黄雅兰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22栋1-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 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4/29 | 2025/04/29 | 2025/04/2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1 | 王梅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47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7日前,王梅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39幢2-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4月7日前,王梅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39幢2-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4/29 | 2025/04/29 | 2025/04/2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2 | 赵丹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48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7日前,赵丹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28幢1-1-2,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4月7日前,赵丹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28幢1-1-2,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4/29 | 2025/04/29 | 2025/04/2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3 | 重庆旭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36304856035Q | 张海林 | 渝(奉)城罚决字〔2024〕58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2024年5月8日9时1分,重庆旭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城区内城市道路设施上,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小蓝车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5月8日9时1分,重庆旭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城区内城市道路设施上,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小蓝车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5/08 | 2025/05/08 | 2025/05/08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4 | 李纯军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12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17日22时9分李纯军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天佑公园城蔡大胖小吃店后巷道内,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罚款 | 2024年4月17日22时9分李纯军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天佑公园城蔡大胖小吃店后巷道内,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4/29 | 2025/04/29 | 2025/04/2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5 | 杨凤英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45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1日前,杨凤英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17幢2-1-3,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4月1日前,杨凤英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17幢2-1-3,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5/10 | 2025/05/10 | 2025/05/10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6 | 张小燕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49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11日前,张小燕在重庆市奉节县诗城西路印江府一期40幢2单元101室,实施了未按标准违规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4月11日前,张小燕在重庆市奉节县诗城西路印江府一期40幢2单元101室,实施了未按标准违规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5/10 | 2025/05/10 | 2025/05/10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7 | 刘其龙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9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2024年1月5日15时10分,刘其龙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清水街万胜乡中心小学教职工宿舍2单元西侧,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罚款 | 2024年1月5日15时10分,刘其龙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清水街万胜乡中心小学教职工宿舍2单元西侧,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3/21 | 2025/03/21 | 2025/03/21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8 | 安联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36681457849G |
牟娟 | 渝(奉)城罚决字〔2024〕37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2024年3月11日22时55分,安联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路夔门长江大桥北桥头东侧,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罚款 | 2024年3月11日22时55分,安联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路夔门长江大桥北桥头东侧,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1 | 2024/05/05 | 2025/05/05 | 2025/05/05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49 | 刘胡川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60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5月8日13时5分,刘胡川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魏家社区杨家沟茅坪村公路旁,实施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5月8日13时5分,刘胡川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魏家社区杨家沟茅坪村公路旁,实施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2 | 2024/05/11 | 2025/05/11 | 2025/05/11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0 | 肖启德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52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16日前,肖启德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23幢1-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4月16日前,肖启德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23幢1-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5/15 | 2025/05/15 | 2025/05/15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1 | 黄传术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54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22日前,黄传术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40幢1-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4月22日前,黄传术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印江府)40幢1-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5/15 | 2025/05/15 | 2025/05/15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2 | 张庆菊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59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26日11时25分,张庆菊在重庆市奉节县龙桥乡瑞丰村13组冯玲土鸡养殖场,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罚款 | 2024年4月26日11时25分,张庆菊在重庆市奉节县龙桥乡瑞丰村13组冯玲土鸡养殖场,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5/14 | 2025/05/14 | 2025/05/1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3 | 卢德龙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67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2024年5月22日19时0分,卢德龙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府大道高铁站南侧城市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行为。卢德龙及时配合整改,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该行为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5月22日19时0分,卢德龙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府大道高铁站南侧城市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行为。卢德龙及时配合整改,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该行为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2 | 2024/05/25 | 2025/05/25 | 2025/05/25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4 | 徐昌平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68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2024年5月28日10时0分,徐昌平在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巴原街210号,实施了擅自挖掘人行道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挖掘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5月28日10时0分,徐昌平在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巴原街210号,实施了擅自挖掘人行道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挖掘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6/01 | 2025/06/01 | 2025/06/01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5 | 浙江大哈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31001MA2AN82P4U |
金小军 | 渝(奉)城罚决字〔2024〕70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2024年6月3日10时45分,浙江大哈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城区内,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小黄车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6月3日10时45分,浙江大哈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城区内,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小黄车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6/03 | 2025/06/03 | 2025/06/03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6 | 姜伟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72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6月6日11时31分,姜伟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国际商贸城南侧闲置土地,实施了驾驶车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6月6日11时31分,姜伟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国际商贸城南侧闲置土地,实施了驾驶车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2 | 2024/06/07 | 2025/06/07 | 2025/06/0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7 | 黄燕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61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5月15日前,黄燕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40幢1-1-2,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5月15日前,黄燕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40幢1-1-2,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6/11 | 2025/06/11 | 2025/06/11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8 | 奉节县夔门诗城餐厅店 | 个体工商户 | 92500236MAACBJKU0G | 宋明发 | 渝(奉)城罚决字〔2024〕63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2024年5月17日9时20分,奉节县夔门诗城餐厅店在奉节县夔州街道竹园路天佑A8幢2层南面阳台,实施了在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5月17日9时20分,奉节县夔门诗城餐厅店在奉节县夔州街道竹园路天佑A8幢2层南面阳台,实施了在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6/11 | 2025/06/11 | 2025/06/11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59 | 余琪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62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5月15日前,余琪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40幢2-1-2,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5月15日前,余琪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40幢2-1-2,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6/11 | 2025/06/11 | 2025/06/11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0 | 李心畑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64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5月24日前,李心畑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31幢1-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5月24日前,李心畑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31幢1-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6/17 | 2025/06/17 | 2025/06/1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1 | 毛世平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65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5月24日前,毛世平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31幢1-1-2,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5月24日前,毛世平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31幢1-1-2,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6/17 | 2025/06/17 | 2025/06/1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2 | 丁娅萍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66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24年5月24日前,丁娅萍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31幢2-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4年5月24日前,丁娅萍在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135号31幢2-1-1,实施了未按标准设置篷盖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05 | 2024/06/17 | 2025/06/17 | 2025/06/1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3 | 重庆旭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36304856035Q | 张海林 | 渝(奉)城罚决字〔2024〕81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2024年7月12日8时56分,重庆旭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城区内,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电动车行为。该行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违反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7月12日8时56分,重庆旭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城区内,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电动车行为。该行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违反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7/12 | 2025/07/12 | 2025/07/12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4 | 杨业俊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78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7月8日15时39分,杨业俊在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夔门印象,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7月8日15时39分,杨业俊在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夔门印象,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2 | 2024/07/16 | 2025/07/16 | 2025/07/16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5 | 邓成军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82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7月16日11时20分,邓成军在奉节县万胜路飞洋世纪城南侧道路上,实施了驾驶车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案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7月16日11时20分,邓成军在奉节县万胜路飞洋世纪城南侧道路上,实施了驾驶车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案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3 | 2024/07/17 | 2025/07/17 | 2025/07/1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6 |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36051735779D | 张宏雨 | 渝(奉)城罚决字〔2024〕42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2024年3月2日21时45分,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旭峰·天悦珑廷住宅小区二、三期地下车库,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一般,影响较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罚款 | 2024年3月2日21时45分,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旭峰·天悦珑廷住宅小区二、三期地下车库,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一般,影响较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1.25 | 2024/06/19 | 2025/06/19 | 2025/06/1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7 | 奉节县武旺餐饮馆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500236MABPJETQ9W | 易守武 | 渝(奉)城罚决字〔2024〕32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2024年6月25日16时55分,奉节县武旺餐饮馆在奉节县夔州街道胡家社区澳海澜庭B区b6幢1-02,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6月25日16时55分,奉节县武旺餐饮馆在奉节县夔州街道胡家社区澳海澜庭B区b6幢1-02,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2 | 2024/07/26 | 2025/07/26 | 2025/07/26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8 | 薛威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86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7月29日16时9分,薛威在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红峡村4组,实施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7月29日16时9分,薛威在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红峡村4组,实施了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2 | 2024/08/01 | 2025/08/01 | 2025/08/01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69 | 奉节县来顺楼餐饮馆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500236MAABPW0T6Q | 张吉兰 | 渝(奉)城罚决字〔2024〕88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2024年7月27日8时35分,奉节县来顺楼餐饮馆在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海成路BII商业72号天街I区二层2-01-01号商铺,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7月27日8时35分,奉节县来顺楼餐饮馆在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海成路BII商业72号天街I区二层2-01-01号商铺,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8/07 | 2025/08/07 | 2025/08/0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0 | 奉节县老高庄私房菜馆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500236MAC5JJB68N | 李远平 | 渝(奉)城罚决字〔2024〕89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2024年8月1日9时31分,奉节县老高庄私房菜馆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朱衣路6号32幢3-03,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8月1日9时31分,奉节县老高庄私房菜馆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朱衣路6号32幢3-03,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8/07 | 2025/08/07 | 2025/08/07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1 | 奉节县吉兰烤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500236MACKUXMQ3U | 朱吉兰 | 渝(奉)城罚决字〔2024〕91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2024年8月7日9时39分,奉节县吉兰烤鸭店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63号,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8月7日9时39分,奉节县吉兰烤鸭店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63号,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8/12 | 2025/08/12 | 2025/08/12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2 | 奉节县郎记私房菜餐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500236MA60H7CQ9Q | 杨娜 | 渝(奉)城罚决字〔2024〕94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2024年8月3日10时18分,奉节县郎记私房菜餐饮店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胡家社区天佑中央公园城一期G7幢1-1-56,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8月3日10时18分,奉节县郎记私房菜餐饮店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胡家社区天佑中央公园城一期G7幢1-1-56,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8/13 | 2025/08/13 | 2025/08/13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3 | 奉节县莽娃摊摊老火锅店 | 个体工商户 | 92500236MACE75Q68L | 姜生 | 渝(奉)城罚决字〔2024〕87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2024年8月14日9时50分,奉节县莽娃摊摊老火锅店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332号门市,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8月14日9时50分,奉节县莽娃摊摊老火锅店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332号门市,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8/19 | 2025/08/19 | 2025/08/1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4 | 奉节县石永勤烧烤店 | 个体工商户 | 92500236MACFH2XD7F | 石永勤 | 渝(奉)城罚决字〔2024〕93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2024年8月15日10时10分,奉节县石永勤烧烤店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1933号,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8月15日10时10分,奉节县石永勤烧烤店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1933号,实施了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收运、处理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1 | 2024/08/19 | 2025/08/19 | 2025/08/1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5 | 重庆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36MA60MU1Q9W | 田建平 | 渝(奉)城罚决字〔2024〕92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2024年8月8日9时55分,重庆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奉节县鱼复街道诗仙东路永安中学办公楼,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人行道搭架施工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8月8日9时55分,重庆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奉节县鱼复街道诗仙东路永安中学办公楼,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人行道搭架施工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4 | 2024/08/20 | 2025/08/20 | 2025/08/20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6 | 涂存龙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103号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2024年8月22日15时23分,涂存龙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江山赋南站,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运输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罚款 | 2024年8月22日15时23分,涂存龙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江山赋南站,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运输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2 | 2024/09/03 | 2025/09/03 | 2025/09/03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7 | 重庆旭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236304856035Q | 张海林 | 渝(奉)城罚决字〔2024〕104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2024年8月27日9时58分,重庆旭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城区内人行道上,实施了未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8月27日9时58分,重庆旭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城区内人行道上,实施了未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8/29 | 2025/08/29 | 2025/08/29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8 | 李纯军 | 自然人 | 渝(奉)城罚决字〔2024〕85号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2024年7月26日2时40分,李纯军在奉节县永乐镇幺店村4社,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罚款 | 2024年7月26日2时40分,李纯军在奉节县永乐镇幺店村4社,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9/12 | 2025/09/12 | 2025/09/12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
79 | 浙江大哈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31001MA2AN82P4U | 金小军 | 渝(奉)城罚决字〔2024〕112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2024年9月23日9时53分,浙江大哈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城区内人行道,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罚款 | 2024年9月23日9时53分,浙江大哈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城区内人行道,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 0.5 | 2024/09/24 | 2025/09/24 | 2025/09/2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 115002366761151234 | 示例 | 1 | 0 | ||||||||||||